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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9-24 23:55:33|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女性法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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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人身安全篇

一、性騷擾

1.洗澡上廁所換衣服被偷窺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緩。妳可以在確實掌握被偷窺的證據
後,報警處理。這樣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罪,妳可以對偷窺
者提起刑事上的告訴;若法院定罪,偷窺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
以下罰金。

2.在公車上被毛手毛腳

遇到這種事,妳可以大聲制止騷擾者的行為,引起公車上其他乘客與司機的注意。
若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妳甚至可以請求司機將公車開到最近的警察局向警察報
案,而司機與乘客都是最好的人證。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以猥
褻之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將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3.碰到暴露狂

在公車上或路上踫到故意暴露自己性器官的人,的確令人感到很不舒服。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這樣的行為已構成公然猥褻罪。倘若暴露狂的行為已嚴重影響妳
的生活,妳想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那麼妳可以在蒐集證據後(比方說人證)報請
警察處理,若法院定罪,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4.公司同事總說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每個人對黃色笑話的感受皆不相同,有人可能覺得「博君一笑有何不可」,但有人
卻對笑話中所隱含的性意涵,而感到不舒服。因此,妳如果覺得對方說的黃色笑話
很令妳難受,一定要表達出來,讓對方知道妳真實的感受,這樣下次他/她才會小
心。倘若對方不理會妳的感受與反應,還故意繼續對妳講不好笑的笑話,那麼妳可
以考慮採取法律行動:錄音存證並要求警察處理。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他可能被處六千元以下罰鍰。

5.遭到老師或長輩性騷擾

被老師與長輩性騷擾時,當事人往往出於對老師與長輩的尊敬與信任,而忽略自己
不舒服的感受而不敢嚴厲制止性騷擾的行為。其實,妳對自己的身體擁有絕對的自
主權,任何人對妳身體的觸碰都需經過妳的同意,只要覺得不愉快,就勇敢地說
「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為猥褻之行為者皆明訂刑
罰。倘若妳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切記要及時蒐證(人證與錄音帶、紙條等物證)!

6.被跟蹤

被人跟蹤的確是一種很不舒服的感覺。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無
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因此,若妳
再三勸阻跟蹤者,而他卻置之不理時,那麼妳就報警處理吧!倘若跟蹤者的行為相
當粗暴,還口出威脅之言,那麼他的行為還構成刑事上的恐嚇罪。要提出告訴之
前,記要得要蒐證,也就是要把他威脅妳的話都錄下來。

二、性暴力

7.被男朋友強暴

很多人都認為男女朋友間的性關係怎麼算強暴。其實,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
可以構成刑法上的強制性交罪。因此只要妳願意提出告訴,任何侵犯妳身體自主權
的人,即使是妳的男朋友,都將受到法律制裁。遭到性侵害後馬上報警處理、至醫
院驗傷,切記不要沐浴更衣,以免破壞蒐證。約會強暴的官司中,最困難的部分就
是要證明性交是出於強暴脅迫。建議妳可以事後找對方對質,並將對話過程錄音,
也許能證明妳是出於強暴脅迫下而為性交。

8.被乘酒醉、身體不適的機會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
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已構成「乘機性交罪」,將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次提醒:酒醉醒後,若發現有人趁酒醉之際強暴自
己,儘管覺得噁心不舒服,也千萬不要更衣沐浴。暫時的忍耐都是為了保存證據。
切記法官在判案時,講求的是證據;保存與蒐集越多的證據,對自己就更有利!

9.被下迷藥強暴

利用「FM2」強暴丸等藥劑的方式強暴他人,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
制性交罪」。刑法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章修訂之時,婦女團體主張:凡利用會
對受害者食衣住行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方式犯強制性交罪者(如在飲料中下迷
藥、以計程車犯案等),皆應加重處罰,因為這些犯罪方式將讓婦女對周遭環境有
不安全感,嚴重困擾婦女日常的互動與社交,對其生活與社會競爭力造成負面影
響。若遭下迷藥強暴,驗傷時請告知醫師要加驗尿液與血液的項目。

10.被老師或長輩強暴

師長掌握權力,學生不服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於是學生在權勢壓迫下不得不
「答應」發生性關係。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是當妳以此主張提出告訴時,法官通常會要求妳證明
對方是「利用權勢」。這種情況,人證通常不太可能存在,因此事後找對方對質,
並將對話過程錄音,可能是比較有效的方式。

11.對智障者強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對智障者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將構成加重強制
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於有些智障者因理解力與判斷力的
限制,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強暴,往往是有懷孕跡象出現或肚子大起來時,才被人發
現遭到性侵害。因此在提出告訴時,要證明性交違反智障者的意願,的確有其困難
之處。有鑑於此,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明訂利用智障者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將構
成「乘機性交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婚姻暴力

12.配偶間強暴

夫妻間的性行為可能構成強暴嗎?再重申一次,只要是違反妳意願的性交,就可以
構成刑法上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即使對方是妳的男友、甚或丈夫。不
過,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配偶間的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罪。強制性交
罪的法意所要保護的是女人對於性、對於身體的自主權,而非女人的「貞操」。提
醒所有夫妻:另一半拒絕行房時,絕對不可以用強迫的方式;感情若走到這種地
步,也許可考慮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13.被配偶毆打或精神虐待

別害怕!首先,他毆打妳,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
或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重傷罪。其次,在民事上,他已對妳的身體權造成侵
害,妳亦可對他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要求他負擔妳被毆打後在財產上與精神上所
遭受的損害賠償。另外,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妳還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他不
能接近妳。最後,妳還可以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向法院訴請
離婚。要採取上述種種法律行動之前,切記蒐集證據是件至關要緊的事,包括被打
後的驗傷單、他毆打、辱罵妳時的人證、物證(如紙條、錄音帶)。

14.被配偶限制行動自由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但是,有的丈夫只是限制太太
的社交機會,比方說儘量不讓太太外出,干涉她與娘家、親友的聯絡機會,他對太
太的行動自由限制雖不致達到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的刑事犯罪,卻足以構家庭暴力防
治法所認定的精神虐待。妻子可依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向法
院訴請離婚。

15.如何不讓施暴者靠近

過去女人被丈夫打,女人只能離家出走。現在有了「保護令」的制度,女人可以藉
著公權力的伸張,而讓施暴者不接近妳。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分通常保護
令、暫時保護令二種,暫時保護令又可分成一般性暫時保護令與緊急性暫時保護
令。違反保護令罪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刑度和普通傷害罪一樣,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6.離了婚仍遭施暴者不斷騷擾

前夫的騷擾若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如恐嚇不借錢要對妳與家人不利,則可在掌
握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向法院提出告訴。妳一定會有疑問:離了婚的騷擾與恐嚇
算是家庭暴力嗎?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前配偶也是
屬於家暴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因此,妳仍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17.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
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倘若性行為的發生違反了當事
人的意願,那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必須加重刑罰。如果是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呢?刑法並
不認定那是兩情相悅。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未滿十四歲者為性交,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十四歲以上十六歲以下之人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上述刑罰男女皆適用,但是未滿十八歲者犯之屬告訴乃論,而且可以減輕或免
除其刑;因此常會這種情形出現:父母發現小孩偷嚐禁果後,雙方家長互告對方小
孩強暴,後又因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

18.兒童被長輩性侵害

與未滿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當事人同意與否,皆構成犯罪。違反意願
當然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若當事人未滿十四歲,還要加重刑罰。
倘若受侵害的兒童因害怕而說是自願的,那麼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亦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就受性侵害的兒童而言,一旦提出告訴就可能必須
上法院接受法官問話,這種壓力可能很大。因此,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五條對智
障被害人、十六歲以下被害人有作一些特別保護規定,如受害人可以在法庭外接受
訊問與詰問等。

貳、婚姻家庭

一、結婚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原則上,只要男
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
這樣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
共聞的狀態。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但若
是在飯店中的某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婚姻的效
力可能會發生問題。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
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定,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
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
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
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而經醫師診
斷後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根據民法
第九百九十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
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倘若三年後,妳
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姻,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
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
離。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
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
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
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
狗;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二、夫妻財產

22.法定夫妻財產制

原則上,結婚前或結婚後,妳都可和丈夫一起決定要採用那種夫妻財產制。但礙於
傳統觀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會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若夫妻未主動以
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台灣大部分的夫妻
都採用民法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所謂聯合財產,根據民法第一
千零十六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
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妳個人使用之物,如妳
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鏡等;妳職業上必需之物,比方說妳是打字員,打字用的電
腦就算;另外,父母或親友送給妳的東西,必須要經贈與人聲明為妳的特有財產
後,才作算;當然,妳也可以事前與丈夫約定妳那部分的原有財產為特有財產,不
納入聯合財產的範圍。

23.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訂之約定財
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所訂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共同財
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只要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律夫妻公
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處分。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立基於「結婚不結財、不結
產」的觀念,結婚前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因
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要提醒的是:妳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約定夫妻財產
制,這表示妳和丈夫之前的聯合財產關係也消滅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
,這將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妳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餘財產,而他當然
也可以);為避免糾紛,建議妳事前與丈夫協議拋棄各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後再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24.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直接適用聯合財產制。根據民法第
一千零二十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
付能力時,才由妻子負擔。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
起訴要求丈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
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25.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嗎?

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前,妻子名下的財產被推定為丈夫所
有。修訂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歸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舉證證明
妻子名下的財產是自己的。但法律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訂後的法律無法適用
到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購置財產的中老年女性。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
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條溯及保障的第六條之一。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
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妳名下的財產,無論妳是何時取得,妳的就是妳
的。

台長: 微甜の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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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家庭生活(育兒、親子關係、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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