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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8 12:33:49| 人氣2,8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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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仲介公司之管理   文/陳文欽

壹、前 言

   由於經濟發展及推動重大建設工程需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自七十八年開放外籍勞工來華工作,在考量市場之人力需求與勞力不足之產業情況下,依據「限業限量」原則,陸續引進外籍勞工,迄今九十一年四月底止在華外籍勞工共有300,069人,惟因雇主囿於人力、時間及不熟悉引進外籍勞工程序、法令,故此一龐大人力市場,絕大多數係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加上外籍勞工入境來華後,因其語言、文化之隔閡,工作上及生活上均仰賴人力仲介公司居間協助及安排,因此,人力仲介公司之良窳,對我國雇主權益及外籍勞工管理影響極為重大。

貳、人力仲介業現況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人力仲介業為特許行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又依據其仲介對象、地區分為經直轄市、縣()政府許可從事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就業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經本會許可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截自九十一年五月底止,本會許可合法立案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人力仲介公司)1,191家,仍在營業中有784家,另經本會認可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共1,845家,實際仍在營業中有822(如表一)

  分析八十四年至九十年間從事外籍勞工仲介之人力仲介公司,其許可及營業家數變化情形(如表二),申請新成立之人力仲介公司家數依一定比率成長,但營業中家數則維持較平緩之趨勢,顯示外籍勞工之仲介市場已日漸飽和。

參、外籍勞工人力仲介公司之角色及功能

   在外籍勞工開放引進之初,因企業主爭先恐後急欲引進工資低廉之外籍勞工,但卻不清楚申請流程如何辦理,於是熟悉申請流程及法令之人力仲介業者相繼投入,在短短一年內即成立近300家,同時因外籍勞工政策不斷開放,當時仲介業者只要能掌握申請及引進流程,根本無須擔心雇主客戶來源,形成八十一至八十四年間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業之黃金時期。但隨著國內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攀高,在新配額不易取得之下,如何提昇服務品質成了仲介業者爭取客戶之主流。但迄今仍有部分業者停留在過去黃金時間之心態,只負責引進外籍勞工,而不重視事後外勞在華工作期間之管理及服務,故本會在去(九十)年十一月明訂禁止仲介業者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僅能收取服務費時,對業者產生相當大之震撼及反彈,並有業者以外籍勞工仲介已成為服務業,而要求本會退回 300萬保證金,顯示大多數仲介公司對本身定位及功能仍相當模糊。

   針對仲介業者之定位,中華人力資源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胡嘉遜曾提出多元角色之說法:

一、熟悉政策、法令、規章,提供諮詢並協助外籍勞工行政及處理事故之「法律顧問」。

二、代辦手續,填寫文件、用印、認證文書之「代書」。

三、蒐尋勞工供雇主選擇,並協助媒合聘僱之典型「仲介」。

四、協助雇主作勞動規劃、管理計劃、勞資溝通、行為輔導等之「管理顧問」。

五、若提供外籍勞工入、出境服務,則機票護照、居留證之掌握,計薪、完稅、交通、託運、出關之辦理,或入境接機、體檢、報到等,環環相扣,有如旅行業之「領隊、OP」。

  未來本會除加強外籍勞工引進流程之規範外,並將加強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管理之責任,故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應有建立完善外勞服務系統之體認,除細心、耐力與關懷外,並加強法令、文書作業、人文管理等專業知識,以提昇服務品質,並維護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才能永續經營。

肆、仲介費問題

一、成因

  由於外籍勞工輸出國工資水準較我國為低,造成外籍勞工爭相前來我國工作,而我國目前對外籍勞工引進採限量政策,致外籍勞力呈供過於求現象;又近幾年東南亞金融危機,造成當地經濟萎靡失業率提高。因此,外籍勞工願意付較高之仲介費給該國人力仲介業者,以爭取來華工作機會。

二、因應對策

  為降低外籍勞工仲介費,本會已自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推動以下「降低外勞仲介費方案」:

(一)明訂合理仲介費收費標準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公告修正我國仲介收費標準表,明訂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外籍勞工收取「台灣仲介費」,僅得每月向外籍勞工收取「服務費及交通費」,且其每月上限第一年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為1,700元、第三年為1,500元。

(二)推動國對國直接聘僱

推動以直接聘僱方式,由外國政府直接辦理招募及推介工作,以增闢外籍勞工來華工作之管道。

(三)鼓勵設置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

鼓勵公益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成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勞工仲介業務,以增加雇主引進外籍勞工管道,藉以促進仲介費合理化。

 

(四)積極協調外勞輸出國明定該國之仲介費收費標準。 協調各外勞輸出國明確釐清「規費」及「仲介費」 ,並建議仲介費以不超過勞工一個月基本工資為限。目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已簽具切結書,願遵守外籍勞工仲介費不超過一個月基本工資之規定。

(五)協調外勞輸出國加強源頭管理

本會已要求各國加強源頭管理,並針對自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起申請入國簽證之外籍勞工所簽具之「外國人來華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予以查驗。

(六)建立檢舉查核機制

研擬查察計畫,責成本會補助各縣市政府所成立之外籍勞工查察員,依據外籍勞工所檢附之切結書及薪資明細表,主動訪查雇主及外籍勞工,以確保人力仲介公司依規定收費。

伍、人力仲介公司之管理

一、問題分析

(一)仲介外國人非法工作

利用民眾不熟悉法令或貪小便宜之心理,教唆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誘導雇主違法僱用逃跑之外籍勞工,甚而媒介外籍勞工非法工作,嚴重影響國內就業市場秩序及外國人之管理。

(二)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目前有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之離職人員以「靠行」、「跑單幫」形式對外招攬客戶,並以雇主名義郵寄或委託辦理申請案,影響人力仲介市場秩序及雇主權益。甚有外國仲介公司逕僱用雙語人員在台招攬雇主,並將所節省之我國仲介公司成本,以不正利益或回饋金方式交付雇主,以吸引我國雇主直接委託外國仲介公司。

(三)業務疏失造成雇主或外籍勞工權益受損

人力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辦理聘僱外籍勞工有關事宜時,因業務疏失,未依法令規定掌握時效完成各項作業,迭生糾紛並造成雇主或外籍勞工權益受損,亦影響本會審核作業時效。

(四)未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

部分人力仲介公司未依法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即為雇主仲介外籍勞工來華工作,致雇主與人力仲介公司發生糾紛時,不易釐清責任歸屬及求償困難。

(五)未經雇主同意將案件交由離職員工處理

部分人力仲介公司之業務員異動頻繁或公司管理督導不周,在未通知雇主或經雇主同意下,即將案件交由離職員工帶走,致雇主委託其辦理之事項,未按時履行,影響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

(六)扣留雇主文件不願歸還

部分人力仲介公司因業務疏失、服務品質不良或其他仲介公司提供更優惠回饋,致雇主終止委任其辦理外籍勞工事務,惟人力仲介公司卻藉機扣留雇主文件,脅迫雇主繼續委託該公司。

(七)違法罰責過輕

對人力仲介業者非法仲介外籍勞工,除累犯或非法仲介人數眾多外,法院均以影響經濟層面不大而予以緩刑或易科罰金處分,此與非法仲介所獲取之利益相較,現行之處分實難獲嚇阻之效。另人力仲介公司轉介非法外籍勞工予雇主,雇主或非法外籍勞工於獲得利益後,即使被查獲違法情事,亦不願指證違法人力仲介公司之名稱或違法事證,致查證困難。

二、解決方案

(一)建立提供人力仲介公司相關資訊之網際網路系統

目前本會已將國內外人力仲介公司之基本資料、懲處紀錄等,鍵入本會職業訓練局網際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中,提供民眾查詢人力仲介公司動態及選任之參考。民眾可透過網際網路迅速便捷查知委託之人力仲介公司是否經本會許可及營運情形,亦可獲知人力仲介公司有否違規懲處紀錄,以遏止非法仲介業者。並且透過電話語音系統(02-85902255262)及配合本會職業訓練局網際網路之外籍勞工查詢系統,民眾可隨時查詢本身外籍勞工案件進行情形,以督促委託之人力仲介公司按時履行委任事項。

(二)建立優良人力仲介公司品質驗證制度

目前本會已協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開放辦理人力仲介業ISO 9000品質驗證,對公司制度、資訊管理、人員訓練等達一定標準之人力仲介公司予以驗證,並公布於本局網際網站中供民眾選任之參考,以改善我國合法人力仲介公司眾多卻無法分辨良莠之現象,促進人力仲介業者朝向完善的服務、合理的收費、永續之經營方向發展。

(三)落實人力仲介公司與雇主簽訂招募契約之規定

本會業已制定委任招募契約書範本供雇主及業者參考,亦將提供於網際網站中便利民眾參閱,並宣導雇主及業者建立訂約之觀念,避免遇糾紛時因權責不清,發生無法獲得合理賠償情形。

(四)加強人力仲介之管理

1、鼓勵民眾檢舉:由就業安定基金中提撥一定金額作為鼓勵檢舉、取締非法仲介及非法外籍勞工之獎金。

2、加強業務檢查: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人力仲介公司營運情形,遏阻違法情事發生,並協調警政機關查獲非法外籍勞工時,主動追查媒介之人力仲介公司。

3、加強仲介業務之統計分析:加強對人力仲介公司業務統計報表之催報,並鍵入電腦資訊系統加強統計分析,及將統計結果公布於網際網站中供民眾選任時之參考。

(五)修正相關法令加重罰責 修正「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加重仲介公司違法處分之罰責,該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對人力仲介公司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之行為,先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五年內再犯者,移送司法機關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罰。另其他業務疏失、未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等違法行為,其罰責亦配合大幅調高,以遏止仲介公司不法行為。

陸、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管理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仲介公司應備置一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其資格及數額並規範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立法意旨係希望藉由專業人員之設置,能提升仲介公司從業人員之素質。自八十一年五月就業服務法公布施行以來,本會共舉辦四次,錄取2,755人,截自九十一年五月底止共有1,121人經人力仲介公司申請登錄為其專業人員,任職比例約為40℅。

一、問題分析:

(一)租牌嚴重:

仲介公司為節省成本,多以租借牌照方式取得設立之條件,致登錄之專業人員實際卻未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查緝困難

因「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法令並未規定專業人員須為專職,故即使專業人員租牌遭主管機關查獲,亦多以係兼職、顧問方式受僱於仲介公司為由規避法令,造成主管機關取締查處困難。

(三)專業能力不足:

目前專業人員之證照並無有效期限,但即使專業人員親自執業,面對法令之修正、政策之調整,若未隨時參加在職訓練或進修,將無法應付瞬息萬變之社會,更遑論兼職或租牌之專業人員。

二、因應對策

  為落實專業人員證照制度及提升專業知識,本會正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研擬以下修正方案:

(一)廣泛辦理專業人員講習

為落實證照制度及提升專業人員素質,擬增列須參加講習後始能參加測驗之規定,並授權仲介同業公會、學校等有關團體,隨時可主動提出辦理計畫,經本會認可後,即可辦理講習及測驗事宜,以節省政府人力及財力,並使有意從事人力仲介業務之業者,能有較多機會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使證照與執業能確實落實。

(二)定期在職訓練及換照

為提升專業人員專業知識,擬建立定期在職訓練及講習制度,並參照取得證照方式,授權由仲介同業公會、學校等有關團體主動提出辦理。並規定專業人員應定期更換證照,以利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專業人員執業情形。

柒、外籍勞工人力仲介業之未來發展

  近幾年來因國內經濟不景氣,廠商投資意願低,加上政府持續緊縮外籍勞工政策,致外籍勞工配額新增少,舊配額又日益縮減下,故有人力仲介司不斷向政府反應,希望政府能協助其轉型。其實政府當初開放民間成立人力仲介公司,即希望藉由私人企業之機動性,填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不足,以共同促進國人就業。此外,實務上,人力仲介公司確實也是雇主缺工狀況與就業市場資訊之掌握者,由於人力仲介公司在外籍勞工引進過程中,長期與企業雇主密切接觸,甚至協助企業辦理重大投資案人力資源之規劃,對於工作機會訊息之取得與掌握有其相對優勢,因此人力仲介公司在協助雇主引進外籍勞工外,如何更進一步協助雇主招募佔較大比例之本國人力,以回歸人力仲介業之本位工作,是值得業者深思的。

  本會去(九十)年所舉辦之人力仲介從業人員研習會,即規劃有國內人力仲介實務課程,未來更將規劃人力資源管理、就業諮詢服務等課程,其目的即協助業者體認到外籍勞工開放在數量上,一定會有限制的,將來擴大之機會不大,未來人力仲介公司賴以生存與發展之基礎,必然不在外籍勞工引進上,因此,如何開拓國人仲介市場,建立人才資料庫,或藉由合併、聯盟方式,擴大經營規模及營業範圍,進而調整經營方向,才是人力仲介公司永續經營的目標。

捌、結 語

   目前雇主多委託人力仲介公司引進及管理外籍勞工,多年來已相當倚賴人力仲介公司,故人力仲介公司之良窳,對雇主及外籍勞工管理影響極大。本會除加強督導外,並將不定期辦理座談會、研習會,加強法令宣導,並修正相關法令,建立相關管制措施,期使外籍勞工人力仲介公司能朝向良性競爭及健全環境發展。

另外籍勞工仲介公司長久以來,在社會上多為負面形象,致外界常建議取消營利仲介公司制度,改由政府直接引進或成立非營利仲介機構辦理引進事宜。故業者本身應有所認知及努力,加強人員訓練,提升服務品質,並充分協助雇主及外籍勞工解決問題,從而提升外籍勞工仲介業之專業形象及社會地位,並透過合併、聯盟方式擴大經營規模及業務範圍,以應因人力仲介全球化之趨勢。

(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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