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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 23:43:55|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房市問答 夫妻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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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本刊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南崁陳小姐問:我是家庭主婦,我先生前二個月過逝,有留一筆遺產,我們沒有子女,家中有公婆及小姑,請問遺產是由我們四人來均分嗎?

答: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法定繼承人只有三位,即陳小姐及公婆,因為小姐沒有子女所以由第二順序的公婆與陳小姐來繼承先生的遺產,因小姑屬第三順序,故沒有繼承資格。

遺產應繼分如下:陳小姐得依民法第1030之1第1項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陳小姐是家庭主婦本身沒有財產,故可以先分配到先生的一半遺產,再就剩餘的一半,由陳小姐及公婆按民法1144條第2項規定來繼承;陳小姐的應繼分是剩餘遺產一半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由公婆來繼承。

資料來源:台灣房屋法務處提供,讀者如有購屋租賃相關問題,歡迎傳真03-3384772、中國時報桃園縣採訪辦事處,聯絡電話03-3336635,傳真請留聯絡方式。
中時電子報  楊宗灝 2010/05/01

http://key88.net/article20271.html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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