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的決定有點五時花六時變,令人手足無措。
話說客人要求審閱租約,來的是中英對照之租約。為免做了多餘的吃力不討好的事,我致電問了客人要求,他們說只需要修改中文部分。
於是做了中文部分給老闆修改,對他說客人只要求改中文部分。“唔得!我地收左個客錢架嘛,英文都要睇埋!”他也有他的道理。於是回去我再改英文部分…改到一半,也許效率太低,他問我完成了沒。我說還有英文部分未完成,老闆就說:“那麼刪掉英文部分啦!告訴客人我們只出中文意見。”
於是我又刪掉英文部分。但最後老闆卻用中英對照那個版本做修改,於是我所做的百分之九十的功夫都只能當是“複習”(總不能說“白費”二字吧)。老闆說客人的original版本沒有大問題,增減了幾隻字,叫我去改。我問那一條條款不是有問題嗎?他反問我這條條款有效嗎?我心想正因為它無效所以要改呀!一就刪除它,一就改到有效為止。然而老闆的思維剛相反,他說反正是無效的,“有起事來”再用法律候補解決。“唔洗咩都話俾佢(客人)知架!”雖然他不是第一次這樣做,但我總是掌握不到何時要講何時不用多講。當我認為無需要說的,他會嫌我做得不夠詳細,當我覺得有些問題必需說明清楚的,他會叫我不要跟客人解釋那麼多。
他總是有些保留,可能這就是他的成功之道。只有這樣,客人的問題就會源源不斷,老闆的生意才會滔滔不絕。等到有糾紛時再以英雄姿態拯救之,這也許是律師思維。又或者是他的經驗智慧,假如一早說清楚會令合約任一方產生不安、或怕吃虧而不肯簽字,便是“自己攞嚟衰”。
有時候,我覺得老闆是有意將其決定改來改去的,目的不是要“整惑”我,而是令自己像個老闆,做回他身份應該做的。讓他自己的做法和標準沒有那麼容易被掌握,或者令我們作為員工的在面對他時總存在一些不完善一些虧欠一點挫敗,讓我們知道他並不好服侍或者要求高,讓我們記得他像所有的商業優惠卷那樣始終保留著最後的決定權和解釋權。
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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