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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9 10:27:36| 人氣77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中語文資優班招生訊息(特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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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總統府98年1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28938號令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
二、教育部95年9月29日臺參字第0950141561C號令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貳、目的
一、為發掘學術性向(語文)資賦優異學生,使其接受適性之教育,充分發展其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之人格。
二、啟發資賦優異學生之思考與創造力,增進其未來服務社會之能力。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肆、訊息公告及表件索取
一、實施計畫自100年12月23日(星期五)起於本市特殊教育資訊網
(http://www.sec.ntpc.edu.tw)及各國民小學、承辦國民中學學校網站。
二、申請表(含特質檢核表)自100年12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時起,請至受理申請學校警衛室購買。

伍、受理申請學校
一、光復國民中學 校址:板橋區光環路1段7號,電話:2958-2366轉130、163
網址:http://www.gfhs.ntpc.edu.tw/
二、鷺江國民中學 校址:蘆洲區長樂路235號,電話:82862517、82853135轉 143
網址:http:// www.ljjh.ntpc.edu.tw /
三、明志國民中學 校址:三重區中正北路107號,電話:29844132轉510
網址:http://www.mcjh.ntpc.edu.tw/

陸、申請資格
具備語文才能特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 戶籍設於本市且為100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
二、 居所地設於新北市且為100學年度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屆畢業之僑生。

柒、鑑定及安置方式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及教育部95年9月29日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以下簡稱鑑定標準)第十五條辦理,辦理流程如附件一。


台長: Abbie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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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
請問是否有人可以告知考試方式及大約範圍?有準備建議更好
謝謝
2013-08-08 11:51:0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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