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9-06-23 11:38:52| 人氣5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最高法院10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

台長: 梁淑華律師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