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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8 20:00:34 | 人氣9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車禍被害人酒醉駕車,強制責任險是否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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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定有明文。所以只在因車禍受害人「故意行為導致」或「從事犯罪行為導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強制險的保險人才能不給付保險金。

 受害人酒醉駕車,其酒測值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就屬於「犯罪行為」,如果酒駕的受害人與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還是要先判斷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被害人的酒後駕車有無關係,再來決定強制險的被保險人要不要給付保險金。

 舉例而言,受害人雖然酒後駕車,但是他正常行駛在路上,卻被後方駛來的被保險汽車追撞,那麼這種交通事故的發生,完全是被保險汽車造成的,受害人一點肇事責任也沒有,在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雖然有酒後駕車,但是事故的發生,並不是受害人酒後駕車「所導致」,被保險汽車的強制險保險人仍然要給付保險金。

 不過,如果是受害人是因為酒駕無法安全操控車輛,以致追撞前方無違規的被保險汽車,那麼這樣的交通事故,就是受害人的犯罪行為所導致,被保險汽車的強制險保險人,依前述規定,就不負保險給付責任的。

 不過通常交通事故的發生,常常不只是單方的錯,如果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因為受害人酒後駕車不能安全操控車輛以及被保險汽車駕駛的疏失造成,那麼雙方都有過失,此時雖然也是屬於受害人犯罪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是不能完全歸責於被害人,被保險汽車的駕駛也有過失,也要負賠償責任,這個時候,強制汽車責任險的保險人如果主張上述規定來免除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似乎仍有討論空間。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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