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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6 22:27:41 | 人氣9,3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司無預警解僱員工,員工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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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的規定,除非有勞基法第12條不用預告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即解僱的情形,不然雇主都必須依勞工在公司的工作年資長短,在一定期間前預告,而勞基法第12條規定公司不用事先預告的條款,內容都是勞工有犯大違失的情形(例如說: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依勞基法第15條規定,預告期間為:「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可在接到公司的預告後,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找工作,但請假時數,每星期不能超過2天的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之工資,公司應照給。

  另有些僱主在要求員工離職時,會要求員工書立「自願離職同意書」(比如說是因員工另有生涯規劃始離職,或與僱主協議同意自行離職之類的內容),建議不要繕寫,否則相關權益恐將受損。

   除符合勞基法第12條公司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公司若無預警解僱,並要求當日離職時,勞工有二種選擇:

  1. 主張公司的解僱是不合法的,要求繼續留任,並至所屬縣市或直轄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且隔日之後還是要繼續上班,縱使被阻撓也是應連續上班3日,並留下證據,未來公司的解僱若被判定為不合法時,依民法的規定,因為勞工在被非法解僱後仍曾主動去上班提供勞務,只是遭公司阻欄無法工作,則從不合法解僱當日至你復職之日期間的工資,公司仍要照付。
  2. 若害怕繼續留任會被公司刁難,而不願留任,可向公司要求預告期間的工資及資遣費,若雇主不給付資遣費,依勞基法第78條、第81條,尚且有刑事責任,如果尚有特別休假未休時,也可以要求此部分的工資,並可至所屬縣市或直轄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申訴。若離職後找不到工作,可至勞委會職訓局登記求職,若連續6個月因非可歸責於勞工自己本身的因素而找不到工作時,只要最近3年內,有參加就業保險且年資滿1年以上,即可請領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但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其就業保險之年資即應歸零,重新起算。

  附帶一提,若是定期契約勞工,例如派遣勞工、臨時人員或學校代課老師等,一旦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必須超過1個月仍然無法就業,才能認定勞工屬於非自願離職,而依相關法律請領失業給付。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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