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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姊
留言主題:國民年金法
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給付原文
第五節 遺屬年金給付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年金給付條件如下:
一、 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無謀生能力。
(二) 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者。
二、 配偶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 父母及祖父母應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五、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六、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一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 配偶及子女。
二、 父母。
三、 祖父母。
四、 孫子女。
五、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 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
四十三條 遺屬具有受領二種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第四十四條 遺屬於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發給:
一、 配偶再婚。
五、 失蹤。
| 2009-04-15 11:45:35
三姊
留言主題:國民年金
1.本人國保的喪葬給付86,400。
2.本人國保的遺屬年金(若有資格的話),每月可領3,000元。
3.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三個月。

這三種給付均不衝突,不用擔心。

1.請領國保的喪葬給付
可以將下列文件齊備後直接寄出至勞保局
請請齊備下列文件

a.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蓋妥印章)
一定要附上存摺的影本(需有姓名及帳號)
表格請至下載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267

b.死亡證明書

c.除戶証明
需記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d.支付殯葬費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e.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此部份必需為符合資格請領人之一才可以
例父親死亡,支付者需為配偶or子女其中之一
若急欲申請,請先跟殯葬業者索取相關的費用証明即可。
主要有記載請領人及死亡者的相關資料即可!!


備齊文件可以馬上寄出不需等待下次的繳款單來即可寄出!

請將所有的資料寄至:
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收。
| 2009-04-15 11: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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