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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9 13:09:58| 人氣4,604|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傷害學員的蘭陽舞蹈團老師--柯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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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出自http://www.wretch.cc/blog/a840610a/14611561,從文章可看出這位任職台北蘭陽的柯姿君情緒管理不佳,動輒把怒氣發洩在學生身上。

值得注意的是文章發表的時間是在2008年5月29日,過了幾個月後,這位柯姿君老師被學員家長指控使用言語暴力而上了電視新聞,家長並且向台北市教育局投訴。

很顯然地台北蘭陽藝術中心的主任楊傳芬對於台北蘭陽的舞蹈教學根本無法有效監督,因為她對於舞蹈本來就是外行人,秘克琳神父也别怪別人,是他從新竹科技園區的漢威光電找來當時任職業務的楊傳芬來當主任,至於找這種商業背景的來當主管有什麼好處,相信秘克琳心裡最清楚。

話說回來,這種老師依然在號稱是專業舞者搖籃的蘭陽任教,在外面的舞蹈社,這樣的老師恐怕就要被開除了吧!

(紅線為本人所加上)

  

(以下內容為全文轉錄)

不一樣的柯老師

今天
晚上是蘇珊娜老師和莉莉老師
最後一次教我們芭蕾
然侯~他們就要飛回俄羅斯摟~
 
所以
我們最可愛的柯老師
人變很好很好*
都沒有生氣罵人
 
而且
還突然跟我們講很多道理
彷彿
看到一個不一樣的柯老師
 
其實
我還是喜觀他的
人相處久了
難免會有感情嘛..
她有時候的一句話
真的很激勵我
或許也關西到我的未來

她其實是個很認真的老師
或許
人 都只會看到負面而已
她..只是有些東西教錯了
然後上課心情不好就大罵
罵的很難聽

應該就是這樣芭..
 
不過
她的缺點
好像把優點蓋掉

因為
她讓我們帶來很多傷阿
而且是不只一兩個人壓..

 
所以
我們似乎都沒看到他的真面目....
最近忙觀摩展
一個編舞者
作品都出不來了
當然會急
焦躁就會不自主的罵人
但是
做好 他不是就不會找你麻煩嘛?
 
我覺得
一直在說別人
也先想想自己芭*
事情沒有那麼嚴重....
 
順帶一提
我們的作品
翻滾觀摩展
大功告成!!!
 
我覺得還好ㄟ~
至少大家動作都有記熟
而且不用跳鑼鼓經
是大家共同的喜悅
哈哈
 
雖然
再排舞過程中
我真的不大爽
有些人就是喜觀出一張嘴巴
甚至是同屆
誇張....
 
要你們兩個禮拜一支舞
出的來嘛??
找音樂的人
排大綱的人
排時間的人
就不會尊重是吧?!
 
只會說這個不要那個不好
就請自己來編
只是想讓A小在台上狀況好一點
不然..
我跟雅堂想管這件事啊???
 

反正希望6/7能圓滿成功
加油芭!
明天彩排也是=]

台長: danceforwh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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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的人
您錯了歐
楊主任的背景可不得了喔
人家可是園區高科技產業的副總!!!
2010-10-09 00:22:16
版主回應
唷~~
真是對不起她了
還委曲她讓她待在這麼一家號稱是「非營利」的宗教團體
下次就把她怎麼幫蘭陽青年會賺錢的商業手段給寫出來
讓大家知道秘克琳神父聘了一個「高科技產業的副總」果然沒有白花錢~~
2010-10-09 19:22:20
網誌作者
不好意思
我是這篇網誌的作者

首先~我想說
你可能是誤會我的意思了
後面幾段文字是我們學生自己在排舞過程發生的爭執
不是在說老師
請在轉錄別人文章之前先詢問清楚

此外 想請問你轉錄我的文章有經過我的同意嗎?
你不但沒有用引用直接複製而且我是事後才發現

請你馬上把此篇引用我的文章部分刪除
2011-02-02 01:40:02
版主回應
不好意思
我拒絕刪除你的文章
你在文章的前半段所描述的柯姿君老師種種傷害學員的行為也是事實
至於你文章的後半段不是我轉錄文章的重點
而且我未在該部分加上任何評論,不用特別事先詢問你

我依照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並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當然你可以不同意我的法律見解,那麼歡迎上法院提出訴訟
讓法官來判斷是非曲直

而且我在以後仍然會努力地讓公開各種你們蘭陽舞蹈團老師種種傷害學員與教學不當的事實
好讓社會大眾有知道真相的權利
2011-02-02 08:46:3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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