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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2 12:26:50|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假如陈久霖不是在新加坡“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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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陈久霖不是在新加坡“出事”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改着改着,企业就变成董事长或总经理个人的了,而这些高管还理直气壮,觉得自己为企业作出了贡献,就该占有公司。在上市公司中,也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挪用、盗窃公司资产,做自己的生意,甚至从公司身上赚钱。

因此,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上市公司,甚至私人企业,都面临着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也即,怎样在激励高管、给予其足够权力的同时,又约束高管,使之不至于滥用权力。

新加坡再一次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中航油遭停职的前总裁陈久霖现在可能后悔到新加坡上市了。因为,到此上市,就不能不适用新加坡的法律,而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法庭已对他提出了十五项罪名指控。其中10项是关于他发布虚假声明的,如果这些指控成立,他将面临最高长达70年的监禁。

与陈久霖有同样心情的,大概还有黄宏生。6月8日,创维黄宏生兄弟在香港东区法院第三次被提堂,廉政公署也指控他“涉嫌伪造公司的会计记录,以协助公司上市”、“涉嫌偷窃上市公司资金超过4800万港元”及串谋偷窃、串谋诈骗等多项罪名。

记得黄宏生在今年的政协提案中提出,政府应帮助企业防范海外上市的“陷阱”。当事人提出这样的呼吁,可以理解。但可以看出,公司高管从中国内地“宽松”的气氛一下子走进新、港两地严厉的司法监管网络中,似乎有点不太适应。

人们确实可以假设,陈久霖、黄宏生的事情发生在中国内地,会是什么情形。现有法律法规对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司、对股东应尽的责任,并非未做规定,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章程指引》也有类似规定。

然而,如果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那也可以说“如果没有损害赔偿和司法惩罚,也就不存在责任”。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法律漏洞甚多。规范企业高管的法律,通常只是从道义上宣示高管应当承担某种责任,而没有详尽地规定,假如高管背离了这些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当对公司股东作出什么赔偿。

进一步说,即使有这方面的责任规定,由于种种原因,也并未有效地落实于司法实践中。法律所规定的相关罪名形同虚设,除了严重的贪污、挪用巨款等问题,其他罪名似乎很少让高管被检察机关送上法庭。假如司法面对失职、渎职、甚至故意侵害股东权益的高管无所作为,那么,对高管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管机制就失灵了。

这种情形有较为深刻的根源。郎咸平先生就认为,有无信托责任是股市能否发展好的惟一关键,信托责任是维持美国和英国股市一个最重要的条款,尽管它比较适合于判例法制度。中国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以成文法为依据,不过,这不应妨碍立法者和司法部门尽可能按照国外行之有效的信托法原则,厘清高管与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保护公司股东———既包括国家、也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赋予股东对侵害股东权益的高管提起诉讼、索取赔偿的权利。高管如果由于未尽到其必要的责任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要对股东作出赔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股东权利,也是约束不良高管最有效的手段。

从提升中国企业公司治理水平的角度看,中国内地实有必要向新加坡、香港学习,学习他们在丰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以司法手段监管公司高管的技巧。公司内部的自我监管机制当然重要,但是,若没有终极意义上的司法监管,则其他监管和控制措施的效力,也会大打折扣。


台長: MIKE新闻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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