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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2 11:31:08| 人氣3,921|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016 Q和A 二代健保重要分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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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

標題: 雇主支付薪資總額大於受雇員工投保金額總額時雇主必需要繳納補充保險費,建議應訂定超過一定額度才要繳交,否則超過一點就要繳交,增加行政作業困擾。

 回覆內容: 健保法第34條規定,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超過其員工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之補充保險費,無上下限之規定。

 分類: 補充保險費<獎金>

標題: 公務人員休假補助費及不休假獎金是否具有獎勵性質,而列入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回覆內容: 公務人員應休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領休假補助費,非具有獎勵性質,不列入獎金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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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出租人自行運用租屋之「押金」所生之報酬,承租公司是否應就該筆押金扣取租金收入之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1.如承租公司所給付之大筆金額確屬押金性質(在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返還予承租公司), 則該承租公司並無實際給付租金之情事,自無從扣取補充保險費。

 2.惟出租人自行運用押金所生報酬,如屬健保法第31條之各項所得或收入,則仍應由給 付單位於給付時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非由承租公司處理。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房租收入如何扣收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係採「就源扣繳」,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故租金收入目前以承租方為法人或公司行號(合於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課徵標的,如承租方為一般民眾,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無償將財產借予他人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依所得稅法規定仍須認列租金收入,這種情形要收補充保險費嗎?

回覆內容: 補充保險費採就源扣繳原則,由於本事項無租金給付之事實,目前未納入健保法所稱之租金收入,故無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太太依附於先生投保全民健保,太太名下的房子租給公司行號,租金收入是否要收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凡是合於扣取補充保險費情形,就要扣取。太太的一般保險費雖然是依附在先生名下繳納,但是太太的租金收入,承租的公司行號要依規定,向健保局繳納補充保險費。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租金收入僅針對承租人為公司行號時始須扣取補充保險費,為何不收個人的?

回覆內容: 自然人承租房子本已較為弱勢,當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要被扣取補充保費,出租人勢必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許多弱勢的承租人而言,將更增加了租金的負擔,故目前僅自然人出租予公司行號時才會被扣取補充保險費。

 分類: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租金收入是否可扣除房貸、修繕成本再扣繳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方式,在所得產生時,就直接扣取保險費,日後不再結算,不考慮成本問題,不扣除修繕成本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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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律師的執行業務收入不需要繳補充保險費,為什麼?

回覆內容: 1.醫師、律師等如以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依執行業務所得計算一般保險費。由於他們的執行業務收入已列入一般保險費計算,故執行業務收入不再重複扣 取補充保險費。 2.如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等,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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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新資訊請至 http://www.nhi.gov.tw 健保局查詢

台長: 服務員

威爾剛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07 01:56:1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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