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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7 17:09:38| 人氣3,1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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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因為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仍要將配偶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等資料填上,並在申報書上註明「已分居」字樣,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

該局說明,夫妻分居其所得歸戶合併後的全部應納稅額,可申請分別按個人之應納稅額占夫及妻應納稅額合計數之比率,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夫妻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經查獲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補稅送罰。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應於100315日前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及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315日前,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採電子網路傳遞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051日起至100531日止,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可憑網路憑證(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同意之金融憑證)下載或親赴稽徵機關申請查調本人、配偶、未滿20歲子女、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範圍滿20歲子女(含課稅年度中年滿20)且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同時課稅年度在國內有正式學籍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課稅年度之前2個年度連續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列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供申報時參考。

該局指出,夫妻若有分居或特殊原因、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或核發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者、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需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應於100315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方式除以書面(郵寄、傳真或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各類信箱\/稅務信箱)、親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外,亦可透過網路,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91231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網址:http:\/\/tax.nat.gov.tw) 線上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以前年度本項作業申請期間為41420日,今年度提前至31315,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另本人與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申請人或其配偶皆僅能查調本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提供內容不包括未滿20歲子女及符合併同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聯絡人:資料科傅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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