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11-22 17:08:59| 人氣2,28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一次收取二年房租及承租人倒閉及修繕補貼款和無償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一次收取二年房租,應於取得租金年度全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出租應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其計算是把全年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舉證必要損失及費用憑證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費用標準,直接減除租金收入43%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

若房東收取的租金如果超過1年以上,依法並無分年申報繳稅的規定,房東必須於收到租金當年,全數申報為租賃所得及繳稅。舉例說明,甲君於961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A君,並且一次收取2年租金400萬元,則甲君於975月申報96年度所得稅結算時,應將這筆400萬元租賃所得合併申報,不得分年按合約上每月租金申報繳稅,否則稽徵機關將以96年度短報而予補稅送罰。

該局指出,為避免因上述類似錯誤的觀念而被補稅送罰,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儘速辦理更正並補繳及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稅款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

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租期為99111231,每月5日給付月租30,000元,A公司17月每次給付租金按10﹪扣繳率扣繳租賃所得稅3,000元,並依規定於次月10日內向公庫繳清,嗣因A公司於同年819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勢必無法於1001月底前列單申報租賃扣繳憑單,致出租人B君屆時無法取具扣繳憑單,依財政部7154台財稅第33156號函規定,可由B君代A公司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憑單之證明聯,辦理其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已扣繳之稅款計21,000(扣繳稅款3,000x已繳扣繳稅款月份7=21,000)亦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

該局呼籲,承租人給付租金並扣繳稅款後倒閉,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且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免以逾期申報處理。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非自住房屋租賃相關課稅疑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且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為何國稅局仍要對房屋所有權人設算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個人如將自己的房屋無償借與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個人租賃收入,依法課徵所得稅,該條文中所稱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設籍登記在自家房屋,即使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且是無償借用,稽徵機關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設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金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公司組織外,另有獨資與合夥型態。若獨資事業係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則可視同自用,亦即免核定租賃所得;另合夥組織事業,則應先按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自用部分,減除其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理公證,否則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601

發布單位:內湖稽徵所 

 

給付使用財產之修繕補貼款屬租賃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扣取之稅款,並填報扣繳憑單。

該局日前扣繳選案查核時,發現A餐飲店地處市區熱鬧地段且營業面積廣大,惟營業場所租金每月僅5萬元,較附近地區租金行情顯有偏低,且該店每月另有修繕支出10萬元,全年合計120萬元,並無實際修繕之支出憑證,據該店負責人說明,該筆修繕支出係直接支付予房東,補貼房東修繕之用。

餐飲店給付房東之房屋修繕補貼依財政部4811台財稅發字第01035號函令規定,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核屬房東之租賃收入,A餐飲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該局除責令扣繳義務人限期補繳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稅款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扣繳單位如有上述情形,應確實辦理扣繳事宜,以為正確之申報。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台長: 服務員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