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滯納金與滯報金之差別 |
滯納金: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額 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滯報金: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 怠報金其逾三十日者,則加徵怠報金 營業稅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12000元;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30000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台幣12000元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97年3月15日適逢星期六,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97年3月17日,請營業人把握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一工作天申報。本期(97年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3月15日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3月17日)。而本期滯怠報金、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亦順延至3月17日起算;也就是說,自3月17日(星期一)起2日內尚不需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自20日(星期四)起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惟3月17日以後申報者仍屬逾期申報,仍請於期限內申報,以維權益。
該局呼籲,為避免最後幾天申報人潮擁擠,營業人應及早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申報。(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分別依逾期情形加徵滯、怠報金。 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舉例:98年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為98年11月15日(星期日),因11月15日為假日,申報順延至16日截止,17、18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惟營業人如於19日申報即已逾2日,應加徵滯報金最少新臺幣1,200元;營業人如遲至12月17日始申報營業稅,則已逾30日,應加徵怠報金最少新臺幣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稅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count51.jsp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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