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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15:27:58| 人氣11,44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滯納金與滯報金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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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滯納金與滯報金之差別

 

滯納金: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稅額 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
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滯報金: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
怠報金其逾三十日者,則加徵怠報金
營業稅第49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12000元;
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台幣30000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台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台幣120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97315適逢星期六,97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97317,請營業人把握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一工作天申報。本期(97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315適逢星期六,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317)。而本期滯怠報金、滯納金日數之計算,亦順延至317起算;也就是說,自317(星期一)起2日內尚不需加徵滯報金及滯納金,自20日(星期四)起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加徵滯怠報金及滯納金,惟317以後申報者仍屬逾期申報,仍請於期限內申報,以維權益。
該局呼籲,為避免最後幾天申報人潮擁擠,營業人應及早向所屬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申報。(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者,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分別依逾期情形加徵滯、怠報金。
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依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又依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於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最高不得多於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舉例:989-10月份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為981115(星期日),因1115為假日,申報順延至16日截止,1718日未逾2日免徵滯報金,惟營業人如於19日申報即已逾2日,應加徵滯報金最少新臺幣1,200元;營業人如遲至1217始申報營業稅,則已逾30日,應加徵怠報金最少新臺幣3,000元。請營業人注意營業稅申報時限,以維自身權益。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count51.jsp

 

本程式僅提供簡易估算稅額功能,實際應納稅額請另依申報書填寫計算。

 

文章定位: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4:28:0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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