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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0 09:53:32| 人氣45,48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稅申報錯誤之罰則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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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主  題 營業人或申報代理人可採用媒體或網路方式申報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除人工申報方式外,營業人或申報代理人尚可採用媒體或網路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採網路申報營業稅者,系統會先審核其申報書檔、進銷項資料檔、零稅率銷售額清單檔及直接扣抵檔等無誤後再行傳輸,如有錯誤資料即可先行釐正,避免人工書寫錯誤,同時亦可免除每期(兩個月為一期)或每月,交通往返及排隊等候申報之不便。至於採用媒體申報者,則可享受跨分局或稽徵所申報收件之服務。另外,財政部為鼓勵營業人採用電子化申報方式,訂有優惠措施,即採電子化申報之營業人如有「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或「重複登錄」進銷項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經查明多報進項稅額或短報銷項稅額占該期(月)全部進項或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比率均在5﹪至7﹪之間者按所課稅額處0.5倍罰鍰之減免處罰優惠。
該局呼籲,尚未採用電子化申報方式的營業人,請儘速利用迅速、安全又方便的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
〈聯絡人:中正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3965062分機800〉

........................................

統一發票不能塗改、再蓋章,目前稅法是有規定及罰則,
只是目前都是網路申報,沒有將發票正本交由稅人員檢查,
且在國稅局查帳時,有調帳証,但基於風險的考量,仍建議作廢重開。

 

參考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即罰款最少1,500元,最多15,000,並可連續處罰。

二、參見相關解釋函
1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未蓋專用章亦未載明名稱地址等應予處罰:
領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行填載之事項,本部已於規定之統一發票格式訂明,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統一發票專用章之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倘營利事業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其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自應依照營業稅法有關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規定論處。(財政部71/11/26台財稅第38583號函)

2開立發票之統一編號欄填錯經更正仍錯誤之處罰-財政部76/01/14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

3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者應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論處。說明:三、化工及藥品二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既未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均未載明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財政部78/03/16台財稅第781142042號函)

4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應予處罰-:
商行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暨營業稅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說明:二、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貴轄汽車商行於七十七年月日銷售汽車予基隆市農會,未將書寫錯誤之收執聯及扣抵聯收回作廢重開,僅在發票存根聯更正,以致產生進銷項稅額不符之異常現象,顯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財政部78/06/21台財稅第780165413號函)

5發票記載不全或不實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法處罰:
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應行記載事項而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之情事者,應以查獲次數為準,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3/04/27台財稅第831590955號函)

6所稱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係指每次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
關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十條之一(編者註:現行標準第十六條)規定:「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營業人如係使用收銀機關立統一發票,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在新台幣一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所稱「其開立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係指每次查獲之統一發票合計銷售額。(財政部88/01/21台財稅第881894327號函)

7開立發票金額錯誤未作廢重開應依法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財政部89/11/07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

 

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但計算錯誤致短、漏報銷售額,仍應處罰。

高雄市甲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該公司申報97910月營業稅時,所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正確,惟計算錯誤致短報銷售額8萬元,稅額4,000元,是否會被處罰?其罰則為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3款規定,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是本件將會被處2,000元(4,000×0.5)罰鍰。
該局表示:現行營業稅制主要係採申報制,營業人就申報之內容負責,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短、漏報銷售額,其違章行為即已構成,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其違章行為尚未被發覺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予處罰外,其餘都不能免除營業人營業稅法上之責任。
該局呼籲:近來有營業人因前揭情形短報銷售額240萬元,而被處6萬元罰鍰之案例,希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核算統一發票明細表之銷售額,以免計算錯誤而受罰。【#076

四、 漏稅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10倍之罰鍰
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
2. 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2款】
3.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
4. 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營業稅法第51條4款】
5. 虛報進項稅額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
6. 逾規定期限30日未依第36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6款】
7.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
8. 漏開當期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一年經查獲3次者並停止營業【營業稅法第52條】

 

台長: 服務員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19 09:31: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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