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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9 17:04:01| 人氣1,084|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於98年5月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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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985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者,不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98529日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不予處罰。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10條已於98527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9日生效。本次修正為避免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不實,影響稅收及納稅風氣,爰增列營利事業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不實亦應予處罰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在98529修正所得稅法施行前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本於「處罰法定主義」,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所得稅法第110條及財政部8959台財稅第0890450921號函釋有關「短漏報決清算申報者補稅不罰」規定,不予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96125辦妥解散登記,並於97111辦理決算申報,嗣經查得該公司辦理96年度營所稅決算申報時,匿報所得額157,031元,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應按所漏稅額29,257(157,031× 25% 10,000)2倍以下之罰鍰,但依前揭說明,本案應予免議不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98.11.18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台長: 服務員

樂威壯
很不錯的分享~!


http://www.yyj.tw/
2020-01-12 22:07:36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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