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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5:43:30| 人氣8,5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應保存帳證10年備查,以免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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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法核定其所得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通知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未依限期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而該法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又所謂未提示,兼指帳簿文據全部未提示,或雖提示而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者均有其適用。 該局查核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4億5仟萬餘元,全年所得額僅15萬餘元,經通知提示帳簿憑證供核,逾期未提示,乃依法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全年所得額3仟6佰萬餘元。該公司不服,主張其所有帳證、文據業經調查站扣押在案,應依其申報數核定,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等行政法院以該公司所稱情節,尚不符法律規定,且調查站函附扣押物明細表,亦與本件無關,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記錄,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除為緊急避免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或送交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外,應留置於營業場所,以備主管稽徵機關隨時查核。 (聯絡人:稽核科張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606)98.10.27 .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營利事業未提示帳證供核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如其帳證非屬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致滅失的情形,稽徵機關得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千9百多萬元,課稅所得額59萬元,嗣因未提示帳證供核,經該局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課稅所得額4百多萬元。甲公司僅提示里長證明及照片,主張其相關帳簿憑證遭受水災,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規定,以其前3年經核定的平均純益率,核定所得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應依規定保存正確帳證及紀錄,供稽徵機關查核,如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證滅失情形者,如非屬特殊事件勘查困難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惟甲公司並非屬特殊事件勘查困難,亦未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執行業務者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可覈實認定所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又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該局查核某事務所95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事務所於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均有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遂請其提示帳簿憑證供核,惟僅提示部分的費用憑證,而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計調增所得額800餘萬元。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並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所得額之帳簿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帳冊要保存10年年度辦理結算申報後仍應保存帳證備查,以免被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於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妥為保存帳簿憑證以備查核,以免被稽徵機關依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而予補徵稅額。該局說明,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營業淨利為虧損,納稅人無法提示帳簿及憑證供核,乃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5%,核定營業淨利為500萬元。納稅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相關營運帳冊遭竊遺失,致無法依限提示,應按前3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該局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顯與規定不符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納稅人雖然提示縣政府警察局函復該公司遭竊遺失營運帳冊准予備查之書函,惟其因非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自無按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適用;仍維持原核定按同業利潤標準之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納稅人未甘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因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告確定。營利事業於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仍應備妥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除因有遭受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所指地震、風災、水災、火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外,不能以其他理由,要求稽核機關按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其所得額,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要妥為保存帳簿、憑證,以免影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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