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利率不同臺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
每月設算利息金額=(押金×2.015%÷12)÷(1+0.05)
每月設算利息稅額=(押金×2.015%÷12)÷(1+0.05)×0.05
有關出租人收取押金須認列利息收入列帳之規定在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其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八、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
出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 (支出) 及利息支出 (收入)列帳。
開立發票之規定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
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2\ (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
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參考資料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施行細則照查核準則規定
"出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 (支出)
及利息支出 (收入) 列帳。"以利息收入或租賃收入列帳均可"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產出租所收取押金,如已存入銀行,得任選申報為租賃所得或利息所得。
該局表示,個人出租土地、房屋之所得屬財產租賃所得,其因出租所收取之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亦應按郵政儲金匯業局(即中華郵政公司)當年度
1月1日公布之一年期存款利率(93年度為1﹪)計算租金
併同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如出租人收取押金運用後,賺得其他名目之所得,已經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為避免重複課稅,此時只要出租人提出證明,亦可不設算該筆租金,例如房東已舉證將押金存入銀行,其取得的利息可就下列兩種方法任選一種報繳所得稅:
一、 將存款之利息列報為租賃所得,可減除租賃所得必要費用,
不必另外再申報利息所得,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二、 將該利息列報為利息所得,可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免另就押金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視該年度所得情形予以規劃,
惟應妥善保存定存單據或存摺等資料,以為舉證。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7097&ctNode=657
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的營利事業注意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何時起算,如何計算?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原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
第2
項規定,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惟應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經司法院釋字第650號解釋認定欠缺所得稅法明確授權而違憲,
為明確賦予稽徵機關設算利息收入的法源,爰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24條之3
,於98年5月27日公布,自公布日第3天生效施行,即營利事業98年度
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即應自98年5月29日起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設算利息收入
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據交易雙方關係及資金來源判斷:
一、交易雙方屬於關係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辦理。
二、交易雙方並非關係人,再依資金來源適用不同規定:
(一)以借入資金轉貸他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二)以自有資金貸與他人,則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1月1日將自有資金100萬元無償提供給非關係人乙公司使用,甲公司98年度應設算利息收入23,825元課稅 ,計算如下:
100
萬元 × 臺灣銀行98年1月1日基準利率4.026% ×216天(98年5月29日至98年12月31日)/365天。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以自有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時,應特別注意修正後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徒增徵納雙方之困擾。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view.jsp
100年一年定存固定利率是 1.08% 是租金押金息設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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