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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30 10:09:26| 人氣18,20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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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開錯了,應作廢重開

《賦稅》2009/1/29

(臺中訊)公司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其中買受人部分書寫錯誤,

得否僅在發票上塗改後蓋章更正呢?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

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

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另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2項亦規定,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

,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千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因此,關於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有誤載,應依規定作廢重開,

尚不得直接在發票誤寫處塗改更正,否則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我們客戶問我們

如果店家硬要用修改蓋小章的發票那買方應該沒有罰者吧?

 

  所       S U N   C H E N   &  C O .,  CPAS

     106   128

回覆:   罰 看稅務員 

現在景氣不好  這陣子 我們客戶有被查

94-97年印花稅   95年營業稅   97租金未報

 

現在就是98/1月發票作廢重開98/5月 寫公文去.因金額不同稅務員說要罰

稅務員說要: 說明為何要作廢 及證明文件

1. 說明為何要作廢?

2. 你有合約書

3. 何時對方付款? 及支付憑證影本?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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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3:56:4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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