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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16:36:49| 人氣34,25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資遣費及預告公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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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及預告公資

1.員工是否有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有未休完之特別休假,要折算「未休假獎金」發予員工。

 

2.何時預告?如果沒有預告員工的話,必須支付預告工資。

  例如:預告日為20天前,如果您2/9預告,2/13就要請他們離開,則薪資算到2/13,預告工資要給16天。

 

3.資遣通報應於10天前通報。

 

 

  稱:

勞動基 (民國 97 年 05 14 日 修正)

第    2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

    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

    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   11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6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96 年 07 04 日 修正)

第   12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

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

定發給。

 

 

 

  稱:

就業服 (民國 97 年 08 06 日 修正)

 

      總則

第   33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

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

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

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   68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

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警

察機關得收容之。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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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員
目前員工申請失業給付會打電話去公司問是否有通報
2009-10-02 17:42:10
日本藤素
不錯的分享 http://heijin.hi99.cc/
2019-01-15 15:53:13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19 09:27:0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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