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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 14:01:04| 人氣5,91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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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開辦費之核認,應以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

必要費用為限。至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或設立後所發生之費用,

則非屬開辦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所發生之費用,應依下列規定,

按其性質分別列支:
一、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如發起人報酬、

律師與會計師公費、設立登記之規費、發起人會或創立會之費用、

股份招募與承銷之費用及其他與設立直接有關之費用屬開辦費。


二、非因設立營利事業所發生之費用,則非屬開辦費,除認屬資產之

實際成本,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以遞延費用認列者外,應列為當年度之費用。


該局查核A 公司於正式營運前,給付2億3千餘萬元之違約賠償金,

列報開辦費,並分10年攤提費用,惟因上開賠償金為懲罰違約性質

與公司之設立無關,又系爭賠償損失對未來公司之營運並無遞延效益

之情事,故否准分年攤提費用。
該局呼籲,公司對開辦費之核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籌備期間或正式營運日前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並非均得以開辦費列支及分年攤提。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15)

9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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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3:48: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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