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餐廳承接私人喜宴,未依規定開立
二聯式統一發票,而順應消費者要求開立三聯式發票,嗣後經稽徵機關
查獲後受罰
該局指出,消費者為個人(非營業人),餐廳應依規定開立二聯式發票
交付買受人,如買受人要求開立三聯式發票而將買受人名稱改為公司,
或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打上公司之統一編號,涉及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即屬違法,餐廳業者應予拒絕,以免觸法受到處罰。
該局呼籲,餐廳業者應勇於拒絕消費者違法之要求,
以維護自身權益和租稅公平。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 鄒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100)
96年06月14日
**********************************
營業人勿以無交易事實之百貨公司、量販店發票申報進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業人持以百貨公司、
量販店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廢換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
申報不實進項稅額,逃漏稅或冒退稅款之不法行為。
該局審查營業稅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業人持大量百貨公司、
量販店等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甚至申報
外銷適用零稅率退稅,經查核發現係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應顧客要求,
將數張至數十張不等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作廢換開為一張
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該已作廢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係由不同消費者持信用卡付款,再查信用卡持有人刷卡消費情形,
刷卡者有以刷卡借現金,或刷卡購物轉售換現金,或購置菸酒餽贈等,
各該營業人顯然與百貨公司、量販店等無交易事實,卻以換開之
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不實進項稅額,除通知補繳稅款外並處罰。
該局指出,營業人勿以無交易事實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以免遭受處罰;百貨公司、量販店等業者,切勿配合不法營業人
任意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遭稽徵機關調查。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97年07月10日
**********************************
可入帳列費用
但也有限額要留意
公司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 《賦稅》2007/5/1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之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性質確實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另外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之各項費用及損失,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始得認列。
該局查核以銷售健康食品為業之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1,500多萬元,經查核相關帳簿憑證發現,大多數為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研討會議及參觀工廠之費用,且參加人員為公司之客戶,該局乃請甲公司說明該等支出是否與公司經營業務有關。甲公司提示該等支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並表示,該等支出係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的大型產品說明會,為避免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限額之規定而列報其他費用科目,該局乃依其性質轉正為交際費核認,但該公司交際費支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計算已超限,轉列金額依法不予認列遂核定補徵300餘萬元稅額。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以避免遭補稅或處罰,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本局新聞稿件敬請惠予刊登,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一科羅科長,聯絡電話:2298012 彙總編號:96051106
營利事業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能列報為費用。 |
|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服 務科/96.02.07 |
高雄市小港區劉小姐問: 公司的外務員,駕駛公司的汽車訪問客戶推銷產品,公司經常收到交通違規罰單,那些罰款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列報為費用?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0條第6款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最常見的就是違反交通規則而被開罰單,而金額較大的罰鍰,大都是違反環保規定的處罰;另外各種稅法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均屬納稅義務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所加之處分。如得以費用或損失列報,即形同以國庫代付罰鍰,將無法達到處罰的效果,稅法乃規定此等支出不得列報。【#104】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審核員 姓名:黃玉娟 聯絡電話:8123746轉101 |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