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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5 11:35:04| 人氣1,3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某女藝人工作室等涉逃漏稅 補罰5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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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發票上、中、下游廠商觸犯法令者皆應受罰

《賦稅》2007/6/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邇來查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遭受補稅並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上游)委託乙公司(中游)興建工程,但乙公司要求其下包廠商丙公司(下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甲公司,藉以逃避稅負。甲公司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而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承包工程之乙公司而未給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乙公司則涉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行為,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之精神,係就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但是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抱持「進貨付款且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並未探究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而發生跳開發票之違章情形,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購進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上、中、下游廠商同時觸犯法令遭受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廖清輝,電話:04-23051111轉1726)

某女藝人工作室等涉逃漏稅 補罰500多萬元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20071121電)

財政部查獲本土女藝人涉嫌以工作室名義逃漏稅!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在最近查核案件中,查獲陳姓女藝人個人工作室、傳播經紀公司及節目製作公司申報91年度綜所稅及營業稅時,涉嫌逃漏稅,補稅加罰鍰金額為新台幣5533991元。

財政部查獲某藝人工作室在申報91年度所得稅時,涉嫌以未實際交易對象(某國際娛樂公司)為抬頭開立發票,將相關發票跳開給某傳播公司(經紀公司),金額為10958561元。

而這家國際娛樂公司未依實際取得交易人(藝人個人工作室)開立進項發票給某傳播公司,漏報未列成本營業收入10958561元,依營業稅法、所得稅法等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另外,同時查獲個人工作室列報91年度非業務所需費用3612525元,也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剔除並補稅。

至於傳播公司(經紀公司)則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及以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扣抵銷項稅額,進額共計10958561元,依營業稅法規定補稅。

財政部在這一起查獲逃漏稅案件中,補稅金額總計2246425元,罰鍰為3287566元,連補帶罰金額總計為5533991元。

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指出,個案調查通常是以財產總歸戶,其財產有鉅額波動者,或年紀輕輕即有鉅額財產。至於演藝人員列入查稅選案範圍者,通常是以知名藝人、報導高收入等。

http://tw.stock.yahoo.com/news_content/url/d/a/071121/1/p9xt.html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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