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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22 00:16:19| 人氣16,38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行業代號適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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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行業代號適用之規定

《賦稅》2008/9/1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如營業項目係提供旗下演藝人員參與電視節目或其他各項活動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等,
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帳簿文據供核,
將依「人力派遣」業(行業代號為9201-13)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該局近來查核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普遍發現申報行業代號與實際營業項目不符,
有以8710-11劇團、舞團申報,亦有列報8710-99其他技藝表演。
依據「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行業代號8710-11「劇團、舞團」,
係指包括戲劇、歌劇、話劇、舞團演出等,行業代號8710-99「其他技藝表演」,
係指包括魔術表演、馬戲團、說大鼓、說書、木偶戲演出、雜技表演,惟經查核發現,
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實際營業項目普遍為對外與電視公司或節目製作公司簽約,
並派遣旗下藝人參與主持、戲劇演出或代言活動等,核屬行業代號9201-13「人力派遣」。
 
如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時,
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
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95年度「人力派遣」業之同業利潤淨利率標準為28 %。
該局呼籲,藝人工作室或經紀公司平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
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以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並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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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

凡從事代理歌手、演員、藝術家、作家、運動員、模特兒等簽訂合約或規劃事業發展等經紀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有聲出版業

凡從事雷射唱片、錄音帶、唱片等出版及錄音服務之行業均屬之。

但從事光碟片、錄音帶之製造或大量複製之行業,

應歸入2640(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細類。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

凡從事技藝表演、文學及藝術創作、評論、藝文服務、運動服務、藝人及模特兒經紀等行業均屬之。

2009/02/04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將於近期核定發布。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該部頒訂之各種純益率標準以上並繳清稅款者,即可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財政部指出,97年度之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與96年度比較,主要為配合9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之增修訂,訂定如下:

 一、增訂(1)未分類其他金屬加工處理、

(2)電熱水器、太陽能熱水器、

(3)建築廢棄物清除、

(4)木材加工用機械批發、

(5)建築及礦業用機械批發、

(6)金屬加工用機械批發、

(7)遊覽車客運、(8)交通車經營、

(9)團膳供應、(10)測量及製圖服務、

(11)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及

(12)未分類其他就業服務等12業別之純益率;

其中「遊覽車客運」、「交通車經營」之純益率訂為4%

「團膳供應」之純益率訂為5%

「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未分類其他就業服務」之純益率訂為8%

「測量及製圖服務」

(僅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

之純益率訂為10%,其餘均訂為6%

 

二、修訂調降「皮革、毛皮整製」之純益率,由96年度之6%調降為5%

98.2.4

 
*******************************
今年七月,國稅局以「吳宗憲事件有前例」名目,向近百名藝人及經紀公司發出通知,要求藝人更改多年來施行已久的「開設私人工作室」來節稅的方式,並直接定位經紀公司屬「人力派遣」公司類別,但國稅局對人力派遣的認定和經紀公司不同,大大提高報稅額度,並將查稅時效追溯至兩年前。各經紀公司與藝人接到約談通知後叫苦連天,私下紛紛抱怨吳宗憲抗告動作害慘了大家,在圈內掀起波瀾。

吳:我的帳沒做好

  他不滿地說:「本來就不是我害的,為什麼要針對我個人來向大家追稅?我曾積極抗告,最後敗訴,我還是補繳三千萬元的稅,會計還要坐牢。你可以說我帳做得不好,但不能說我們故意逃稅,請問台灣的公理正義在哪裡?」

 他深覺沒辦法和政府打官司,過去稅法上對演藝事業有名沒目,「國家應該要保護藝術工作者,我是真正有在開公司投資,投資拍片還不見得回本;台灣影藝環境這麼差了,我們都還有在繳稅。」

 吳宗憲說,藝人沒勞保,不紅時沒工作時也不見政府幫助,「有個命理節目男主持人這次就被要求補繳一百萬元的稅,他沒錢,根本繳不出來。」

林志玲也遭罰

 過去,藝人以開個人工作室來節稅,可以在報稅名目中選擇「歌唱家」、「魔術師」、「演員」等名目,報稅額在百分之十五到二十之間,已行之有年,但若國稅局來函成立,所有藝人都報成「人力派遣」,稅額將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八以上。

 若九十五年的稅法無異議成立,那九十六年到今年九十七年的所得都將要補稅,一名經紀人氣憤地說,政府既然要追溯到九十五年,那九十六年申報的時候,國稅局就應該告知,但許多經紀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都沒收到公告,「我們去問官員,他們也說不出個所以然。」

 最近演藝圈也傳出林志玲遭查出九十二、九十三年度短報稅款,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加罰鍰總計高達一千萬元,成為國稅局點名的大戶;沒想到,今年名模個個成了補稅紅人,日前就傳出國稅局以國內兩大模特兒經紀公司「凱渥」、「伊林」為對象,約談兩家公司「前十大」共計二十位模特兒,隋棠、白歆惠、林嘉綺、蔡淑臻、陳思璇都赫然在列。
 資深經紀人蘇玲令大方坦承:「我們公司就有曾國城、庹宗康兩位藝人被約談,我相信應該還有很多人也去過了!我們每年都按規定繳稅,但因為憲哥這次敗訴成為判例,法院把演藝經紀公司視為人力派遣,所以叫我們要以百分之二十八的稅率補繳!」
吳宗憲條款

吳宗憲曾以哥哥吳堂榕為掛名負責人成立「傑克傳播」,旗下的「頡客隆」電影公司及錄音室等事業,都因虛列營業成本又無單據證明,涉及逃漏稅,為此吳宗憲提出行政訴訟抗稅,與政府打了7年官司,今年確定全部宣告敗訴。

 法院調查時發現,吳宗憲將部分酬勞先匯給傳播公司,但事後公司卻沒有清楚記錄在帳目中,讓吳宗憲躲掉綜合所得稅,傑克傳播又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報成本逃漏稅。

 儘管吳宗憲以拍電影損失、臨演支出無報表、搭電車無單據可核消、搬遷時單據遺失等種種演藝圈常見的開支為由抗告,卻不被法院接受,而這些反都成為國稅局日後查帳相關參考。

國稅局:朝「人力派遣」方向努力

向國稅局查證是否有以「人力派遣」為名目,作為藝人開立工作室時報稅使用,國稅局人員表示,目前演藝人員開工作室節稅,仍以實際營業形態課稅,目前並沒有使用該名目,但不排除未來可能朝此方向努力。

 一位不願具名的執業會計師則表示,一般藝人都會以開設演藝經紀公司或是工作室做為節稅的方式,因為和個人所得稅率最高40%相比,以2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報繳似乎是比較聰明的做法。

 不過會計師也透露,其實除了一般媒體報導的藝人收入之外,國稅局會針對有固定節目或是戲劇的藝人,先調出電視台或製作公司的帳目,再與藝人報稅資料進行比對,很容易發現其中的差異,依稅法規定,一般可追溯的期間長達五到七年不等。

我們在傳播業電影電經紀業有多年實務經驗

台長: 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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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寫的很好,聽說北縣還有記帳士用每月888.999的價格在攬客,只留個郵政信箱連辦公室都沒有,但居然行有公司行號敢給這樣的業者記帳,難怪詢價的人會以為這種價錢是常態,真的是不把專業一回事!反而一些認真幫客戶記帳節稅的業者無法有新客源,這大概就是所謂的劣幣驅逐良幣吧!真不知這些公司行號知道他們繳的錢是冤旺稅時會怎樣想!
2009-08-12 20:44:49
服務員
該局指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此外,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是以,用人事業或單位與自然人所簽訂之「勞務承攬契約」,其契約內容如係約定提供勞務者須經常擔任其指定之工作,且非經單位同意不得就任他職,亦不得將勞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該自然人按月、按日、按件或按銷售業績所領取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並非執行業務所得。
2009-11-02 11:45:02
日本藤素
感謝分享!

http://www.yyj.tw/
2019-12-20 13:38:4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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