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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1 14:25:28 | 人氣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名家專欄:顛覆霸權的法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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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專欄:顛覆霸權的法律基地

讓陸配擺脫「次等移民」的處境  文/廖元豪

4/24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兩岸關係條例修正案。初步決定,賦予所有合法來台的大陸配偶工作權,並取消繼承權兩百萬元的上限。陸配取得身分證的等候期間,也可望從八年縮短為六年甚至四年。雖然仍有一些重要條文未能通過或尚待協商,但這已可說是台灣從兩岸開放交流以來,第一次做出重視兩岸通婚人民權益的決策。若能順利通過,也是立法院擺脫「打架院」污名的一個契機。致力推動這些修正的行政官員與立委,值得移民團體、國會觀察者,以及人權運動者的肯定。


其實這些修正案即便通過,也不過是勉強讓「大陸配偶」的待遇稍微追上「外籍配偶」一些。立法院剛剛通過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我國又早已簽署並批准「消弭種族歧視公約」,本來就應該無分來源,保障一切跨國通婚者的權利。現狀下許多歧視大陸配偶,將之視為「次等移民」的措施,根本就不容許繼續存在。


然而,還是有部分立委與政治人物,把政治意識型態看得遠比人權重要,不斷質疑這些措施不該保障「大陸人」。甚至某位立委還公然發表族群歧視的言論:「滿街都是大陸之子,很可怕」。


這些質疑其實都出於許多誤解。最根本的錯誤就是不斷地把「大陸配偶」說成是與「台灣人」對立的「外人」,甚至「敵人」。他們沒認清,這些跨海來台的大陸移民,是台灣人的配偶、親人,也是這個島的住民。他們不是短期來台的觀光客、留學生,而是我們「台灣人」的一份子!陸配與我們休戚與共,共享榮辱。同樣要納稅、守法。歧視他們,同時也等於鄙視與他們結婚的台灣人!


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國家對純粹的「外國人」固可有些差別待遇,但常住於本土的「移民」或「外籍住民」(resident aliens)原則上卻應平等享有憲法人權的完整保障。更別說許多大陸配偶其實已經定居並設籍於台灣,根本就是「自由地區人民」,可以投票選總統,定位上是中華民國的主權者。身為公僕的決策官員,反過來歧視「頭家」,情何以堪?


此外,許多質疑更出於對移民研究的陌生。許多跨國移民研究已經指出,要想讓移民融入社會,減少新移民與舊住民的隔閡,必然要賦予他們工作權與必要的社會福利權,同時應以法律強力掃除瀰漫於社會的種族與排外歧視。在取得公民權的年限方面,「五年」通常被認為是最長的等候期間。過於漫長的等待,既無必要,也容易傷害移民的人權。


除非我們能夠全面禁止或限縮兩岸通婚,否則就必須對這些「新台灣人」一視同仁,承認他們跟大多數台灣人的祖先一樣,都是跨海移民,均應(與我們一樣)享有必要的生活條件與權利。一味歧視的結果,反會造成持續的衝突及互斥。各國移民政策的實施經驗更證明,防堵與歧視,從來不可能發揮充分的效果。正視移民社會的現實,疼惜並保護新移民,建構包容平等的多元環境,才是國家穩定的基礎。


依此,行政院版與徐中雄版的兩岸條例修正案,雖有進步,其實只是稍微削減了一些惡質歧視。如果對大陸配偶,連這些起碼權益都吝於給予,而堅持要把人家當成「次等移民」與「三等公民」(次於台灣本土出生者,也低於外籍配偶),那這個歧視大陸媳婦的台灣,又如何理直氣壯地對其他大陸人自詡我們的「人權立國」與「自由民主」?(本文刪改版已經於2009.4.25刊登於聯合報的民意論壇)

(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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