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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5 19:18:43| 人氣3,6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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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的權利>>

原著書名:The Right to Privacy
作 者:艾倫.愛德曼(Ellen Alderman) &卡洛琳.甘迺迪 Caroline Kennedy
譯 者:吳懿婷
出 版:商周出版, 2001[民90], 初版

遇刺身亡的前美國總統甘迺迪愛女卡洛琳和友人艾倫於1990年合著第一本法學新書《自我防衛:權利法案》的暢銷書後,於1995年末再度攜手推出第二本暢銷書,也是學生所撰寫讀書報告的主題-《隱私的權利》。

本書所探討的問題多少跟卡洛琳自幼和家人飽受媒體和大眾注目,甚至隱私屢受侵犯有關。幼年在白宮生長的特殊經歷加上法學專長,使卡洛琳對隱私權問題感受格外深刻:如她的亡母曾怒控緊追不捨的記者,且曾被偷拍裸照;她的家族最隱密的一面遭流行書籍和雜誌揭露;她的婚禮吸引不請自來的千名群眾。不過,她不退縮反而公開探討隱私權問題。她極重視個人隱私,對如何在保有隱私權之餘,開創傑出的公眾生活,有獨到之處。

其次在內容方面,作者將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並具有爭議性的隱私權議題,分成「隱私對執法」、「隱私與個人自身」、「隱私對媒體」、「隱私對窺視者」、「職場隱私」以及「隱私與資訊」等六大章節,分別從剝衣搜身、查禁毒品、校園搜索、避孕與墮胎、人工流產、冷凍胚胎、死亡權、媒體的入侵(Intrusion)與誤導(False Light)、職場心理測驗、高科技監視(電子郵件、錄音、錄影)…等等題材,呈現出個人隱私在現代社會所可能遭遇的挑戰與侵害。進一步觀察到個人隱私權與其他同等重要的權利或公共利益(如生命權、新聞自由、知的權利、營業自由、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資訊自由流通等)可能發生的衝突,以及美國各級政府或各級法院是如何衡量這些衝突的利益,如何處理這些紛爭。

再者,該書寫作方式是以美國一般人的法庭經驗,來突顯法律概念,將那些具有代表性的隱私權案件,以說故事的方式,娓娓道來,文筆精簡流暢,淺顯易懂,很容易讓讀者融入情節。讀者隨著事件的發展,正反雙方觀點或意見的俱陳,而不自覺地採取立場,作一是非判斷。當最後作者告訴我們法院判決的結論時,不論我們的判斷是否與之一致,我們對於所涉的隱私權,以及為何會與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要解決這些衝突應該思考那些問題,多少都有了基本的認識,且多少都觸發我們進一步的思考。

筆者認為讀完本書後,就像林子儀教授所說的,對於美國目前保障隱私權的法制,有了大致的了解,在加上學生另外收集的相關資料,如就隱私權在美國發展之歷史觀之,美國法律上之隱私權實包括三個明顯不同的面向--其一為習慣法上之隱私權(由華倫(Samuel D. Warren)及布蘭迪斯(Louis D. Brandeis)在1890年所創,及至1960年經普羅塞教授(William L. Prosser)加以定義擴充為四項隱私侵權行為⑴入侵(Intrusion)⑵私人事務之公眾揭露(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⑶誤導(False Light)⑷盜用(Appropriation);其二為憲法上的隱私權(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其三為聯邦法律上之隱私權(美國國會為回應社會上所普遍關切的隱私權侵犯問題,在1970及80年代陸續通過的相關法案),不僅開拓了學生不少的視野,也增益學生對美國隱私權的概觀。

反觀國內,近年來有關隱私權事件的爭議與疑慮,如白曉燕被綁架案、小鄭與莉莉((老少配))案、大小S等明星陽明山私人派對案、璩美鳳偷拍性行為光碟案、國民卡代替身分證、健保IC卡(迄今尚無法源依據)、金融卡信用卡客戶資料外洩案…等等,使我們不禁意識到個人隱私保護之重要性,且人格尊嚴不應該被其他人或政府無價地剝削與傷害,而個人應有消極地不被侵擾即積極地自主決定某些事務之權利。

我國隱私權之演進歷程,雖足足落後歐美百年,但急起直追猶未晚,目前隱私權在國內除了憲法第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暨大法官會議於81年3月13日所作之釋字第293號解釋文有給予保障外,在法律中也有民法、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電信法、醫療法及郵政法等規範,隱私權看似已逐漸見諸我國之法律規範,惟上述規定卻十分鬆散,並無完整之隱私權法制架構,由於隱私權之意義十分廣泛,而且每隨社會變遷與時代進步而有不同面貌,若欲制定統一之隱私權法作為保障依據,有其實際困難,惟若能修憲將人民隱私權之保障規定明列於憲法中,則不僅使人權保障益臻完整,更能體現「人格尊嚴」乃為個人一切自由權利存在之基礎。最後,學生認為將法治精神納入國民教育以循序漸進推展至國家社會與倫理政治,方是治本之道。

參考文獻:
一、報紙部分
藍淑娟(民84年11月13日)。卡洛琳寫隱私權。聯合晚報,第17版。
張錦華(民86年4月29日)。媒體不應炒作傷痕。聯合晚報,第5版。
社評(民87年9月28日)。審慎思考國民卡的問題。民生報,第2版。
張世忠(民87年10月3日)。隔牆有耳,無法可罰。民生報,第2版。
陳渝(民90年8月12日)。隱私權與偷窺心理。民生報,第A2版。
張佑生(民90年8月16日)。性、謊言、錄影帶。民生報,第A2版。
張高壽(民91年1月2日)。碟、諜、跌、喋。民生報,第A2版。
楊富美(民92年10月27日)。實施健保IC卡上沒有法源。民生報,第A2版。
宋繐瑢(民92年12月14日)。財部:處分措施 視個案而定。經濟日報,第2版。
二、期刊部分
陳河泉(民90)。隱私權在我國法制之規範現況與未來展望。全國律師,6,21-23。
三、論文部分
藍培青(民85)。隱私權在美國演進歷程之研究。私立淡江大學美國研究所博士論文,未出版,台北縣。

台長: 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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