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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8 10:28:25| 人氣1,6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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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課稅規定

《賦稅》2009/2/6
(桃園訊)陳小姐來電查詢,個人於97年度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今(98)年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25條規定,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選擇權之組合性商品契約。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式商品交易。

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應於商品交易完結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如發生損失,得適用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規定,即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固定收益商品部分,每年應按約定利率或該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利息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得適用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商品交易完結時,指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但不包括各年度按約定利率或該銀行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所得。契約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指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所得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9858&ctNode=657&mp=1

〔備註〕參考相關的解釋令:http://www.cpa-jimmy.com:1080/guest/Default.aspx?AddGlobalIDs=(890)&ContextIDs=(963,893)&uid=2&token=SUYY2UUCTMMMIQJM51ZL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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