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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 00:04:55| 人氣35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98年度起[包租公],如符合要件者,要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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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度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如符合要件者,要課徵營業稅

《賦稅》2008/11/14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自有建物或購地建屋出租,甚至承租他人建物再予出租,尤其是在大專院校旁,少則十幾間,多則上百間,出租房屋所得之租金收入十分可觀,與一般家庭將餘屋出租的性質有相當大的差別,此種出租大量房屋之行為是否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行為應課徵營業稅,產生許多爭議。
該局曾多次查核類此案件,惟囿於先前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房東究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對此,財政部已於97年11月5日發布了相關令釋,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自98年度開始執行。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8年1月1日起,個人將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者,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等三種情形之一者,不可以再申報租賃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如尚有疑問,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撥(06)2298051由專人為您服務。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四科李科長,聯絡電話:06-2298048 彙總編號:97111401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768&ctNode=657&mp=1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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