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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7 10:40:03| 人氣4,00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股利扣繳,非中華民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注意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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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同法第 3條之1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同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稅額之計算,應以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10%為準,按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計算。所稱「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係指除當年度之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外,其餘皆視為已加徵之盈餘;如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全數來自當年度尚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者,自無可抵繳之稅額。
該局查核A公司扣繳申報資料,其負責人為甲君(亦扣繳義務人),A公司95年度分配94年度之盈餘予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營利事業股東計5,937餘萬元,甲君於申報95年度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填報該筆給付總額、扣繳稅額546餘萬元、股利或盈餘抵繳稅額195餘萬元。惟查A公司所分配之94年度盈餘非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盈餘,依前揭規定應無可抵繳之稅額,然申報之營利所得扣繳憑單卻載有抵扣應扣繳稅額之抵繳稅額195餘萬元,甲君涉有短漏扣繳稅款之情事,除責令限期補繳稅款及更正扣繳憑單並移送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境外股東時,應於盈餘分配時注意有無誤用抵繳情事,如發現有抵繳錯誤時,應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繳誤抵的稅款,以免經稽徵機關查核後,補徵短扣繳稅款,並依規定裁罰。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資料來源: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235&ctNode=657&mp=1

參考說明: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48244&ctNode=657&mp=1

(註:參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條文)
第三條 之一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 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但依華僑回 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第三條 之二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 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依同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 ,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 扣取百分之三十。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未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 經許可者,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 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依本條例第七十 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由扣繳義 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

 

台長: Jimmy H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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