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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6 10:38:56| 人氣2,8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務部:案件涉公共利益 才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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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劉時均、楊竣傑/綜合報導】2012.10.16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昨天表示,個資法與民眾知的權利之間要取得平衡;涉公共利益案件,可公開資訊。檢方提供的偵結書類若有歧 異,法務部會協調統一。

各地法院,在個資法施行前,已將判決書上個人基本資料隱匿,判決書上留有姓名,但沒有地址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本月上路後,法務部邀各檢察機關開會,決議檢察機關書類不是判決書,沒有應「定期公開」規定。除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起訴書也因尚未經法院判決,為顧及被告相當事人隱私及名譽,不宜未經適當遮隱即公開。但實施後卻因各地「圈圈不同調」,隱匿程度不同,引發討論。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葉奇鑫說,各地檢署外都有公布欄張貼結案公告,姓名、案由及偵查結果都有,查一下就知道了,「隱藏姓名沒有任何意義」;歐美國家的起訴書都沒隱匿姓名,台灣反而是個資法最嚴格的國家,「法務部不要把自己綁死」,應兼顧民眾知的權利。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指出,案件在偵查中、尚未進入審判程序時,有「無罪推定原則」保護,若完全不提供書類給媒體或將姓名完全隱匿,並不適當;應依個案認定,合乎公共利益的案件資訊可公開,因為民眾有知的權利。

輔大新聞系副教授何旭初建議,可隱匿當事人其中一字,兼顧「保護個資」與「新聞採訪」;但他強調,此舉恐會降低新聞可信度,若與公共利益有關,就應揭露姓名。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檢方發布新聞資料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應妥適衡量個人隱私和公益。結案書類應就具體個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判斷,如有「公益」必要時(例如,社會矚目重大貪瀆、與民眾身體或健康有關之塑化劑、千面人下毒等案),可適度公開被告個資。

如果涉及私人糾紛或私德(例如,鄰居間互控妨害名譽、毀損或妨害家庭等案件),因案件與公益無關,原則上都屬不得公開資料。

台長: Connie_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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