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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6 20:58:38| 人氣22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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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因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金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三七五耕地租約之承租人,因地主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所領取之補償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之半數列為其他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之配偶乙君於102年間與地主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丙君取得補償費3,300,000元,惟甲君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嗣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1,650,000元核定乙君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委託長子丁君代為辦理申報未為詳查,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以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申報行為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法律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即應對甲君處罰,尚不得以委託他人代辦為由,得予免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該局提醒,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所領取補償費,應以半數列報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5910月份統一發票開獎囉!

105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1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本期有1張中千萬元特別獎。

該局進一步指出,中千萬元特別獎的發票係由臺南市歸仁區來來(OK)超商開出,消費者只花150元就中千萬元,真是超級幸運!

該局提醒,還未對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或icash卡載具者,請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民眾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本期中獎兌領期間自105126日起至10636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

 營利事業承造建築物工程不得任意選擇工程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承造乙公司之旅館新建工程(屬建築物工程)收入餘款9百萬餘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係因於1046月才取得工程驗收證明,因此103年度未申報該工程收入餘款,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建築物於10355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並經乙公司受領,乙公司於同年10月正式營運,認定承造建築物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10355日,而非委建人驗收之日期,因此,遭國稅局追認工程收入9百萬餘元,除發單補徵稅額153萬餘元外,並處罰鍰91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承包建築物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與委建人之驗收證明無關,營利事業應依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列報工程收入,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受扶養直系親屬之健保費國稅局怎麼認,報給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綜合所得稅認列受扶養直系親屬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列舉扣除額,除該保險費須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外,尚須符合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同一申報戶為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乙君為受扶養親屬,經該局以乙君之健保係於甲君之妹妹丙君服務單位投保(即乙君為被保險人丙君之眷屬,健保費7,469元由丙君繳納)為由,否准認列。甲君不服,主張其母乙君之健保雖由妹妹丙君投保,惟其已將丙君代繳之健保費7,469元存入丙君帳戶,所以國稅局不應該剔除。

該局補充說明,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此即綜合所得稅制所採「申報戶」之觀念,而有關扣除額減除,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亦以「申報戶」內所發生者為限。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可知,被保險人眷屬之保險費,係由被保險人負責繳納,所以交付保險費之義務,係屬法定義務,無法私自轉由他人負擔。因此,本件縱使甲君嗣後給予丙君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錢,亦非屬甲君「繳納」之保險費,當然不得予以扣除,請民眾要特別注意。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列報外銷佣金,證明文件須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企業與國外業者簽訂佣金合約書時,必須特別說明給付佣金的理由,以及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事項,在列報佣金費用時,若只提出匯款文件,無法證明和公司業務經營直接相關,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申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佣金支出800萬元,經查核認定不屬於公司費用,遭剔除補稅136萬元,甲公司不服並提起行政訴訟。甲公司表示,該年度確實有支付國外乙公司佣金,並有銀行匯款單及乙公司開出的發票為佐證。不過,甲公司沒有提出佣金合約書,且無法證明支付給乙公司的佣金與公司業務經營有關,因此被駁回。行政法院判決指出,甲公司雖然提出銀行匯款資料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這僅能證明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無法證明乙公司幫忙仲介業務給甲公司,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仍須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列報外銷佣金時,應保留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書或是銀行匯付、轉付的證明等文件,如無法檢附證明,這筆佣金將會被剔除。企業無法拿出合約書時,又該如何?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雙方業務往來時,在往來函電或信用狀中,如有載明給付佣金的約定事項,可算是有效的證明文件。另外,企業在列報佣金費用時,就算不是用結匯方式付款,也應提示銀行轉付證明,或收款人收到並存入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最後提醒,依據現行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私人費用,均不得列為公司費用或損失。因此,公司列報佣金支出時,除了保留有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與經營業務有關,否則將遭剔除補稅。

稅務申辦健保卡嘛ㄟ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電子化政策,財政部目前已提供165項「線上申辦」及30項「線上查調」服務項目,民眾只要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選擇申辦項目,填寫必要資料,即可完成申辦、查調手續,讓民眾感受「不用出門,服務就來」的便利性。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民的服務,個人申請線上申辦及線上查調服務所需網路身分認證,除原有「自然人憑證」外,105年新增加人手一張的健保卡,民眾只要到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www.nhi.gov.tw)申請註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即可以健保卡取代自然人憑證,享有各項國稅網路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對於本項便民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獎品可免開發票

某公司會計張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舉辦消費滿額抽獎促銷活動,得獎者可兌換公司一定金額之商品,兌換時公司需要開立發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產製或購入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商品,依規定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張小姐所任職公司如舉辦消費滿額抽獎活動,贈送得獎人商品,依規定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 ,得於鑑賞期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李小姐來電詢問,其於網路購物,已付款並收到貨物,網路業者卻沒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而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其於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給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視或網路購物之消費型態,與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銷售業者處理成本,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該交易係特種買賣,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給買受人。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申報信託所得

近來民眾常利用信託來管理個人財富,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常忽略相關規定,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受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一、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二、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

國稅局呼籲,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626日前(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06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0625日,10625日又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626日)申報105年度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另外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解約取回預付款應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若未於取得進貨退出證明單當期提出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致虛增該期進項稅額,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支付預付款項時,取得對方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於當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倘日後合意解約退款,因所收回之退款含原提出扣抵之進項稅額,是應於收回退款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亦指出,營業人原先支付預付款時,已取具銷方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扣抵稅額在先,其事後因交易取消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仍屬營業人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所生之營業稅範疇,自應於發生進貨退出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再次提醒,進貨退出或折讓係屬當期進項稅額之減項,漏未申報,將被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請營業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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