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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0 11:58:41| 人氣24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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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雖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稅款,即無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為所得稅法第39條所明定。所謂「如期申報」,係指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並自行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全年所得額1,900萬元,扣除前10年虧損1,000萬元,列報課稅所得額為900萬元,雖該公司於102531日完成結算申報,但卻遲至63日繳納稅款,已不符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所以該局否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重新核定課稅所得額為1,900萬元,並補稅170萬元,無法享有合法節稅之效果。

國稅局呼籲適用盈虧互抵之營利事業,除應如期辦理結算申報外,別忘了還要如期繳納稅款,否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將無法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

營利事業捐贈文創產業的支出,節稅省很大

近年來,政府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升社會環境的文創內涵對於營利事業捐款給文創產業,可享有1,000萬元或當年度所得額10%額度內的捐贈支出減稅優惠。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必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逾期將不受理,就無法享受減稅優惠。

該局表示,文創法實施後,營利事業購買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或者捐贈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支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或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文件,才能適用文創法規定,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之額度內,全額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之金額限制。

南部有一家甲公司捐贈某基金會辦理文創活動經費800萬元,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甲公司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但因未能提示文化部核發之證明文件,無法依文創法規定全數列報費用,只能將該筆捐贈依照對一般機關團體之捐贈計算限額,剔除超限金額600萬元,遭國稅局補徵稅額10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1項規定加計利息。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符合文創法之捐贈支出,最遲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一個月內,向文化部申請核發證明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塡報,並檢附前開證明文件及支出相關憑證資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 附件可採網路上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新增附件網路上傳功能,取代以往必須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將紙本附件送至國稅局,不但節省申報的時間、人力及費用,更提升申報作業效能。

該局說明,採用網路申報,且未以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抵減暫繳

稅額的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屆滿(103930日)前,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暫繳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其他附件資料,系統也會透過電子信箱,回復上傳附件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上傳附件正確,附件資料須加蓋營利

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並製成PDF影像檔,再行上傳。若申報截止日前仍未上傳,或全部、部分上傳失敗,請於10310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全部以紙本方式寄至所在

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須進一步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官方網站http://www.ntbsa.gov.tw/暫繳稅額專區,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您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了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記帳士法第35條所訂定的管理辦法,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完成24小時以上的相關專業訓練,且須經考評合格者,次年度才能繼續執業反之,未依規定完成專業訓練課程、時數或經考評不合格者,次年度就不得繼續執業,如有擅自執業者,主管機關(財政部)將依記帳士法第34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鍰。

該局貼心地為記帳業者,統計截至目前為止已接受專業訓練的資料,並對尚未完成24小時專業訓練的記帳業者計169人製作「專業訓練紀錄核對清單」,已寄發給各該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核對,若有錯誤,請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逕向該局辦理更正;若無誤,亦請儘速完成專業訓練,以免喪失繼續執業權益

國稅局最後提醒記帳業者,如欲瞭解相關核准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單位名單及開課情形,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專區查詢或逕向各訓練單位接洽訓練課程事宜。

 

出售不動產要不要課徵特銷稅?「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有解

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實施已滿3年,仍有不少民眾因不熟悉法令而受罰,為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設計了淺顯易懂的「特銷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免費下載或索取。

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民眾A君因貸款壓力大,將名下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出售,因不熟悉法令,以為出售房地當時,僅持有1戶房地,即符合特銷稅排除課稅的規定,惟因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致仍不符合特銷稅第5條排除課稅的規定,經國稅局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查核出售不動產未申報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或誤聽信不當安排規劃,致漏未申報。有鑒於此,該局特別將民眾常見應申報而未申報特銷稅的情形,製作了淺顯易懂的「銷售房地特銷稅自行檢查表」,供民眾免費索取或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下載使用,提醒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時,自行檢核是否有應申報的情形,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縱然上年度營所稅行政救濟中,尚無免除本年度暫繳申報及繳納之義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1日起至930日止,依法定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及程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甲公司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經國稅局以其96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半數,計算甲公司97年度之暫繳稅額3,000萬餘元,並加計1個月利息7萬餘元,寄發繳款書通知甲公司繳納。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提出諸多證據,證明其96年度係為美化財務報表虛增營業收入,而該案現正行政救濟中,國稅局按不正確之96年度申報資料核定其97年度暫繳稅額,顯有重大瑕疵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所得稅法就營利事業為暫繳規定之目的,乃為使國庫之租稅收入能平均分散於全年,以使國家之歲入歲出能保持良好之流動性,故營利事業除有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不適用暫繳申報情形者外,均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稅款;若未依規定辦理者,國稅局應依同法第68條規定就該營利事業暫繳稅額,及按該暫繳稅額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計算1個月利息之核定。至於營利事業繳納之暫繳稅款若大於其申報之應納稅額,則屬向國稅局申請核退之問題,營利事業之暫繳稅額義務,乃所得稅法之法定義務,尚不因相關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算申報有無進行行政救濟或申請更正而受影響,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非屬法定免予暫繳申報者,縱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繫屬行政救濟中,並無免除本年度暫繳申報及繳納義務,仍應於法定期間計算法定暫繳稅額,自行繳納及依規定辦理申報。

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向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以供參考。但該查調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查對,以免漏報受罰。

該局說明,國稅局所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因資料蒐集歸戶有時間落差等因素,致資料並不完整,僅供繼承人參考。繼承人在參考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未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國稅局查獲有漏報情事,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示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補稅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4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還有機會改採直撥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31031日辦理退稅,該局特針對原申報未填寫退稅帳號或填寫資料不正確,須採憑單退稅之納稅義務人,輔導改採金融機構帳戶直撥退稅,並於94日寄發「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請民眾於接獲該同意書後,詳實填妥欲撥存的金融機構帳戶,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後,於102日前遞送或掛號郵寄至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進一步說明,憑單退稅易遺失、被竊,且必須到銀行提兌,逾兌領期限則不能兌領等等問題,故籲請納稅義務人多採用直接劃撥至銀行帳戶方式申領退稅款,不但比使用退稅憑單提早領到退稅款,既安全又不用路途奔波好處多多。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近來詐騙案件手法層出不窮,國稅局不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至提款機操作辦理退稅,請納稅義務人小心謹慎。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無論金額多寡,仍應依規 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有關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220萬元,是否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規定,遺產稅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總額減除各項扣除額(103年度生存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額50萬元,被繼承人喪葬費用123萬元)及免稅額(103年度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故財產總額220萬元,按上述規定計算,無遺產稅應納稅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無論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之金額多寡,仍應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後,方能辦理財產產權移轉登記。若無法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者,可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展延申報。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繳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實際並未取拍賣得價金,仍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後,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02月間遭法院拍賣,甲公司並未申報拍賣損益,經國稅局以拍定價格1,200多萬元,減除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0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100年度出售房屋增益200多萬元,要求甲公司除必須補稅35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漏報所得的罰鍰28萬餘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並無獲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提出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是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就是出售價格,甲公司雖主張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但是,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不影響拍賣是屬於出售資產性質,因此須依照規定,按拍定價格減除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廠房土地等財產遭法院拍賣,務必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遭補稅及處罰。

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相關課稅規定

房價居高不下,有些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同樣達到更換新屋居住之目的,其中也有不少人將改建後房屋出售牟利,這種情形究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或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該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指出,依據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個人以其自有土地興建房屋出售,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依財政部函釋,除屬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依其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之支出憑證暨有關契約,憑以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並說明,個人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應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7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於符合前揭免辦營業登記規定者,其自用住宅用地及拆除改建後之房屋持有期間如在2年以內,依同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者,亦非屬特種貨物,仍可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林先生來電詢問,為產製供銷售之貨物,庫存原料不足,無法及時採購,為趕工出貨,向同業間借用原料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課徵營業稅。因此,林先生所經營商號向同業間借用原料,出借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還料時,借用人也應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應納稅額之計算,係以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所以同業間借出入原料行為,經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後,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稅負。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查獲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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