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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19:34:08| 人氣3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北市警察局警察執行職務使用束帶,為依法令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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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北報導】昨(23)日晚間民眾多人越過立法院前鐵拒馬,遭警察以束帶逮捕,民眾質疑警察使用束帶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又同條第3項規定,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訂有「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警繩為應勤器械之一。使用有繩帶性質之束帶,即為警繩。

警察為考量執勤便利性及安全性,視執行職務需要使用束帶,為依法令之行為。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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