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著作權與專利都是要著作或發明人申請才有效的嗎?
2.著作權期限過了就可以自由的買賣;上傳;分享;改編嗎?
3.如果想對影視;書籍等作品原作進行改編並撥出等,是否只要原著作人或著作公司同意即可?這是屬於取得"著作權"嗎?
4.智慧財產權可以轉讓;租借;買賣嗎?
5.我國與日本;大陸;港澳等的智慧財產權有何不同?
答:
著作權係著作完成即享有權利,不需另外申請,且著作必須是本人創作才能享有。
專利申請權,據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
又,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讓與或繼承。」
2.當然,如果著作權期限過了,當然可以自由的買賣、上傳、分享或改編,但是所謂著作權期限據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因此,或許你要等著作權期限過了,可能已經過了很久的時間。
3.原則上是的,口頭或書面約定皆可。但並不表示取得著作權,僅能說是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4.是的,但關於智慧財產權可分為著作權、營業秘密、專利、商標及積體電路佈局等,於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專利法、商標法及積體電路佈局等相關法令中,針對轉讓、租賃或買賣有更詳盡之規定。
5.世界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法令規範,大方向上是一致的,惟針對各國現況在施行規範上會有所不同。以下是各國智慧財產局的網址,可根據您所需要的法令或相關規定作更進一步的檢索。
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日本:經濟產業省特許廳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香港:香港知識產權署
澳門:澳門經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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