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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6 15:42:27| 人氣141| 回應0 | 下一篇

蛋殼布丁專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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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在查理布朗的蛋殼布丁說明書上寫著新型專利 M340263
查之業者在 2008/05/09 申請 2008/09/11 獲得布丁容器公告
可是在這之前從南到北都已有相關產品,
為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還可給他們 證書呢???
新型專利不是要市面上沒有才可取得的嗎???
M
開頭採用登記式的對嗎???
現在坊間還是有許多同樣產品在販售,
請問是否有侵權問題???還有相關民刑式罰則???
那拿蛋殼裝蛋糕,冰淇淋,豆花,冰沙....是否都可以申請新型專利?
這個時代是否又回到先申請先贏而不是各憑本事???
我曾經也有專利(新型專利147391)但現在怎麼差那麼多???

答:

第一點、小妹認為您所提的新型專利M340263號「布丁容器」專利係屬登記制下的產物,而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 新型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中規定,專利權人雖可行使上述權利。但,根據專利法「第一百零四條 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規定,其專利權行使前應對侵權者或疑似侵權者提示技術報告。再者,根據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 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對他人因行使新型專利權所致損害,應負賠償之責。前項情形,如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或已盡相當注意而行使權利者,推定為無過失。」,即對方不提技術報告或未盡相當注意,而對你進行專利侵權之法律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應負起賠償之責。且必須根據對方是否有對你提出任何法律行為,如:存證信函警告或侵權訴訟等,而研擬下一步因應的對策。
第二點、若欲針對該專利提出舉發,首先我們應對該專利的專利範圍進行元件的解析。就主項來說「一種布丁容器,係令一本體,其內形成一容置空間且其於長軸一端形成一與容置空間相連通的開口,該開口之直徑係小於本體的短軸。」,經重新解釋後,可見該布丁容器係具有一容置空間的本體,且該本體由外部觀之又具有一長軸端及一短軸端,該開口之直徑係小於本體的短軸。專利範圍的第23項附屬項,分別為具有蛋形或為蛋殼之布丁容器。而您所提出的證據,也就是蘋果日報的報導,確實證明該種蛋形容器或蛋殼容器在申請(2008.5)前已公開(2007.7)的事實,足夠證明其無新穎性,且提出專利舉發並無時效的問題,因此,小妹認為以此證據確可將該專利舉發成立。但是提起舉發不僅應1.檢附證據,同時也必須2.要闡明所主張適用的法條及理由,如撰寫不完全或是不夠完善,仍有無法順利舉發之虞,實務上因法條誤用而導致舉發不成立的情事所在多有,故小妹建議還是交給比較有經驗的事務所處理會比較好。

台長: luc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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