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留言板內貼了一篇妨害家庭案件聲請再審的裁定文,這是一個老婆外遇事件,第三者(外男)在大老公的部落格內,發現大老公在文章內寫到,那怕已經知道自己老婆有跟別人通姦,還是寫出願意原諒老婆跟老婆繼續度過接下來的人生等字眼,於是拿去給法院表示,這是大老公有宥恕原諒配偶的意思,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於第兩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如果配偶有縱容或宥恕的意思表示,則不可以提出告訴.所以對於已經確定的有罪判決,希望可以重新在審理.
不過因為這個證據已經在先前的卷證裡面,所以不算是新證據,程序不合規定,再加上當時審理的法官認為,這位大老公是隱忍(外遇的老婆大肚子,不想要刺激她)並非原諒,所以才不數.
所以看到這裡忍不住跟所有的姐妹們說,如果你想要寫些比較原諒的字句,或者提到有關外遇情節的,那麼記得要鎖碼阿,免得第三者看到,就拿去法院說,你都已經說要原諒了,或者拿出來說 你知道都已經超過半年等等怎麼還可以提告呢.
不管要不要用到法律這條路,學會保護自己總是對的.
雞婆的台長纖纖 2008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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