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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11:07:20| 人氣1,4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9/25 學生退費碰壁 補習班收據動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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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5  中國時報 【顏玉龍/北縣報導】

  這招牌不能再用 ▲在北縣擁有十多處據點的陳立補習班,因退費問題引發爭議,台北縣議員金介壽接獲家長陳情,昨日會同縣府人員前往稽查,卻意外發現陳立補習班,立案名稱為「成立」補習班,與對外招生名稱不符。(顏玉龍攝)

  這招牌不能再用 ▲在北縣擁有十多處據點的陳立補習班,因退費問題引發爭議,台北縣議員金介壽接獲家長陳情,昨日會同縣府人員前往稽查,卻意外發現陳立補習班,立案名稱為「成立」補習班,與對外招生名稱不符。(顏玉龍攝)

 

       永和陳立文理補習班招收高三數學班,開課兩個多月後,有學生欲退費遭拒,家長赫然發現,業者開立收據僅收取上學期費用,下學期學費竟是「○」元,企圖規避退費規範。北縣消保官及教育局人員昨前往稽查,更發現該補習班立案名稱與市招不符,要求限期改善

     家住永和的張姓教師說,孩子報名陳立文理補習班高三上學期學測班及下學期指考班課程,但開課兩個多月後欲退費,找出當時收據一看,卻發現下學期學費竟是「○」元,業者以上學期開課逾三分之一,拒絕退費。

     張姓家長認為,當初基於相信補習班業者,才未仔細查看收據,但業者收費方法不符誠信原則,憤而向台北縣議員金介壽陳情。

     台北縣消保官李大鵬及教育局人員,昨依陳情內容前往稽查,發現在北縣擁有十多處據點的陳立補習班,立案名稱為「成立」補習班,對外招生名稱不符,且教育局五月中頒布的定型化契約,業者也未依規定提供給學生家長。

     業者表示,由於指考班課程時間較短,且不少學生在學測過關後,不會再參加指考班,當初招收高三數學班時,才以報學測班送指考班的方式,且在文宣品上有載明,贈送課程自然不能計算在內,依退費辦法,該學生已超過上課期間的三分之一,故不予退費。

     李大鵬說,業者以兩個班別、一種收費規避退費辦法,但就消保法實際上的上課期間,應指全部課程期間,而非業者所指的收費課程,作法已違反誠信原則,且業者也未使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家長可據此認定契約無效。

     李大鵬說,已要求業者在下周三前提出招牌、廣告等名稱改正進程,全面更換為立案名稱,不得再使用「陳立」對外招生,同時,也必須將贈送課程退費辦法清楚載明在契約中,並依規定提供給學生家長。

 

資料來源: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0,5248,11050608x112010092500434,00.html

台長: 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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