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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18 11:43:38| 人氣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公投法與民主﹍320公投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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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見到反對公投的論述中,直指公投違法者最多,次言阿扁為私利舉行公投,這兩個問題如果真的是問題,我願意仔細分析原委,「法治國概念下位於民主原則」,因此結論是法律與公投抵觸者無效,換言之,公投不因「個人動機」而輕易被「違法」扣帽子,而司法解釋只因「違反民主」形式的理由而宣告「違法」。

首先清楚民主的本質,個人的自由乃必要前提,沒有道德、言論、行動自由就不足以成就「民主化」實現,民主不應該是空泛的理論,也需要許多現實條件,才足以辨認「民主」是否足夠,也就是說,民主不是一蹴既成,而是程度的、動態的、實踐的,其中民主的條件之一會是定期的國會、首長選舉,有力證明在於世界主要國家都會有定期選舉,國會的立法權利其實是人民託付之行使權利,此一脈絡必須和傳統中「權力分力」-行政、立法、司法,有所區別,重要的區別在於權力分立在預設「國家」為全民意志之「代表」,國家就是權力,爾後將「權力」分散以相互監督、制衡;再回到前面重點,公投本來就是人民基本權利,由人民決定事項本來就不需要立法者「同意」,立法者只需將公投的「遊戲規則」說明白講清楚已足,公民投票是民主化過程的歷史產物也是必要的制度。

再論,阿扁的私人動機絕不足以證明何以上百萬人支持此次公投舉行,因此,反對者不應為「反對」阿扁而「反對」公投,公投的形式受法律「遊戲規則」所拘束,而公投的動機縱然不免爭議,其實,言論自由的真諦便在此處,反對者對題目不滿意可以投廢票、反對主張可以投不同意票,但應該利用總統選舉機會參加公民投票,不需要輕言放棄投票,其間區別是有意義的。320公投並不違反法律的遊戲規則-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可能爭議者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行政裁量權限範圍,司法機關是否有權審查尚有爭論,不應「私人審判」違反「法律」。

論者以為,不要個人主觀以為運用「理性」反對「320公投」,法律的理性基礎還是民主原則,我們遵守公投的遊戲規則,應該放心表達個人意見,「公投法」不在限制言論自由的實現,同時,顯然不只有阿扁一個人促成「320公投」之實現--表達二個題目中的意旨主張,不管您是反對、廢票或贊成,請踴躍參與投票。

台長: K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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