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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11:23:26|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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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經營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予配偶開設獨資律師事務所,均未收取租金,是否得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為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陳先生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至於B屋部分,係供陳先生配偶之獨資律師事務所使用,而配偶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則無須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補充說明,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列報租賃收入,如經查得該房屋係供承租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使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阮股長  06-2298101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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