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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17:15:58|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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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毌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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