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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勞健保費可列報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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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勞健保費可列報抵稅 【2002/04/06/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
投保節稅守則
‧善用保險巧妙節省遺產及贈與稅
‧規劃保險有效節稅
買保險,可以為自己及家人的未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保險費支出,還具有節稅的效果。選擇適當的保險商品,確實可以帶來「保障+減稅」的雙重好處。

申報保險費用支出減稅的民眾,在報稅時,必須選擇採取列舉扣除額。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用,就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除了每人全年最高2.4萬元的限額規定外,保險費用支出的列報範圍相當廣泛,包括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及旅行平安險等保險費,另外,勞保、農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都可以在報稅時,列為保費支出申請扣除。

不過,根據目前稅法,有三種型態的保費支出不能抵稅,納稅人在申報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以免日後被補稅。

這三種不能申報扣減保險費支出的保費型態包括:

一、納稅人以受其扶養的子女為要保人,本人為被保險人並代繳納保險費,這筆保費支出應歸屬為納稅人為其本人所支付的人身保險費用,必須列為納稅人本人的保費支出計算減稅限額,不能歸屬為子女的保費支出。

二、納稅人為不受其扶養的直系親屬要保的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不可以申報扣除。例如,納稅人的直系親屬與納稅人不同一申報戶,納稅人為其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舉例來說,父母為尚在就學的年滿20歲以上子女投保,父母為要保人並支付保費,子女為被保險人,但子女選擇單獨申報所得稅,不與父母合併申報,父母支付的保險費,就不符合列舉扣除的減稅條件。

三、納稅人為受其扶養的非直系親屬要保的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不可以申報扣除。例如,納稅人為申報戶內扶養的姪子或兄弟姐妹要保,雖然保險人與要保人同一申報戶,但因為不是直系親屬,其所支付的保險費亦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額節稅。

另外,保險費支出抵減綜合所得的範圍並不包括產物保險,例如機車強制責任險、汽車保險、住宅火險等。未經核准在案的國外保單或是國內的地下保單的保險費支出,也不在列報減稅的範圍內。

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需要檢附支出證明文件,稅捐機關目前承認的保險費支出證明包括: 保險費收據正本(送金單),或是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保險費如果是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需要檢附的證明以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為準。

鑑於國人對生活的風險管理概念較以往提高許多,財政部亦正修改所得稅法,準備再擴大國人申報保險費支出抵稅的範圍,民眾利用保險費支出節稅的效益在修法通過後亦將隨之提高。

擬議中的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對於政府規定強制投保的保險,如公保、勞保與全民健保等保費支出,均打算排除在每人全年2.4萬元的保費列舉扣除限額範圍外。也就是說,納稅人全年給付的勞健保費用,修法後將可全額扣除,額外購買的商業保險費支出,仍可享有每人全年2.4萬元列舉扣除的優惠。

對選擇按列舉扣除額報稅的民眾而言,列舉扣除的項目通常除了購屋借款利息、醫藥費之外,保險費支出多數也是申報扣除的主要項目。要保障個人的節稅利益,儘早取得保險費支出單據,是不可或缺的作法。




台長: Carol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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