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看到報載元大企業送了六百萬的「結婚禮金」給前第一家庭,其金控董事長出面說這樣的行為是「人之常情」,感慨之餘,想到之前考試院提出修正公務員服務法但卻被擱置一事,因此覺得該來談一下旋轉門的問題。
台灣企業的犯罪問題近年來日益嚴重,除了全球化金融市場的開放、提供了釵h過去不存在的逃稅、洗錢管道之外,另一個最大的弊端在於政商關係的緊密糾葛。力霸案是政商糾葛造成企業犯罪的最佳案例。在力霸集團已經虧損連連、被掏空幾盡空殼的情況下,竟然還有大型行庫願意借款給力霸,且有關單位竟然也遲遲未監督糾正,就是因為這些行庫的官股代表,往往淪為政治酬庸,以及力霸長久以來鑽營政治關係,與各黨派高層均有金錢與權利交換往來有關。
公務員要被收買,不一定要透過行賄收賄,事實上,行賄收賄在貪污手法上,都不是高明的,利用無形的政治力以及東方社會的「關係」作為運作力,往往是企業在面對政府查緝、監督時的規避方式。這也就是台灣「企業門神」興盛的原因。這些大門神們,原本在政府機構任職,或因改朝換代、或因被私人延攬,到企業中擔任要職,來負責處理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問題。
2000年7月公布實施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也就是所謂的「旋轉門條款」。違反「旋轉門條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然而,這樣的條款內容不夠細緻,根本無法杜絕不肖的公務員藉由公職身份去成為企業的「門神」。首先,該條文一體適用所有的公務員,未區分公務員的職等和層級,按理,越高層級的公務員,離職前有大的公權力,應該要受到更嚴格的要求;其次,規定要擔任與職務直接相關的董監事等才算違反旋轉門,根本就模糊規範的重點,重點不在離職公務員去企業擔任何種職務,而在於該離職公務員是否在離職後反替企業處理或接洽離職前自己執掌相關的業務。合理的旋轉門條款應該採事前審查野i制,針對有些職務(如國家機密、重大金融經濟政策),甚至應採終身禁止的限制。考試院雖於2005年提出修正旋轉門條款的草案,但因被立委批評構成要件太不明確,而遭立院擱置,迄今尚未通過。
剛爆發的致贈六百萬「結婚賀禮」予前總統的元大企業,其金控的董事長為前財政部長與我國WTO代表,其銀行的副董事長與總經理為前調查局長,而其建設公司的董事長為前調查局副局長。就旋轉門條款的精神而言,即便在現行法未必違法,但仔細想一下,為何一個企業需要請這麼多前政府高層來擔任要職?而且調查局的專長,與金控或建設似乎沒有什麼專業的相關性,這樣的安排,實令人有所疑義。但由於我國立法粗疏的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一審法院認為此種情況無法該當違反成立,(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142號,該判決認為,WTO和金控董事長不屬直接相關職務,而財政部長時間與其任金控董事長已經距離三年以上)。
以我個人的見解,我認為我國的旋轉門條款根本應該重新修正,不但該區分公務員的大小層級做不同的規定,某層級以上或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一定要採事前審查,甚至禁止轉進私人企業的時間,應該要延長或永遠禁止某種職務的擔任。這當然某程度會阻礙產官學交流和人才的流動;但在確保公務的廉潔公正、以及政府的公平執法的前提下,我認為是一種合乎比例原則的、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否則,台灣一定會成為門神充斥之所,我們的政治透明度指數,將永遠不可能提升。
附註:圖片是三個月戴著帽子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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