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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3:06:32| 人氣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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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學運/黃國昌:有何資格告訴年輕人你們做了啥?



2014年因反服貿而起的「太陽花學運」占領立法院24天,台北地檢署依煽惑犯罪等罪起訴黃國昌等22要角,但台北地院判無罪,並認為他們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檢方上訴,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黃國昌憤慨地說,中國國民黨毀憲亂政,反對黨也有氣無力,他想問問法律人當時做了什麼?「有什麼資格告訴年輕人你們做了什麼?」

高院今傳涉煽惑犯罪的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博客來網路書局帆、曾柏瑜和陳廷豪等8人,魏、林兩人請假;其中林另涉妨害公務。

開庭時,審判長花了近40分鐘詳細念出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詢問被告有無意見,黃國昌起身表示「有意見」,並質疑為何檢方要依張慶忠所述、認為服貿議案「延宕多時」,而不是認為在踐踏民主?並批評檢察官對公民運動欠缺基本認知,這也是對參與的人不尊重。

黃國昌表示,當時他們是在「搶救台灣民主」,並非無故侵入住宅,更何況立法院也沒提告,他想請問檢方何謂煽惑、他們又煽惑了別人犯什麼罪?公訴檢察官張介欽認為,公然煽惑是主觀認定,煽惑與教唆不同,屬即成犯,他反問黃「立法院可以隨時進入、長驅直入嗎?」

陳為廷說,煽惑的意思是迷惑民眾,但他們當時只是在現博客來網路書店場陳述意見,檢察官應舉證到底哪些群眾是被他們煽惑而行動的。

審判長提問,「公民不服從」的學理概念有沒有用和平、非暴力的手段來界定?

黃國昌則舉例,當一個被關在車內的小孩快悶死了,路人打破車窗救他,這能不能算是「暴力」?陳為廷也說,因為有武裝型的抗爭,才有和平與非暴力的抗爭形式,1960年代的美國最經典的就屬馬丁·路德·金恩,太陽花學運並不是執意讓警察受傷。

張介欽認為,刑法153條無違憲之虞,若合議庭認為有疑義,可以聲請釋憲;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的概念在我國並無明文規定,若無所適從,可以透過判決加以界定。張說,服貿案當時並非別無他法、沒有救濟途徑。黃國昌表示,檢察官若想藉一個個案來釐定公民不服從、抵抗權,「絕對不可能」。

律師尤伯祥指出,當時的行政與立法合而為一,再加上「馬王政爭」引發執政者還要干預司法的疑慮,這都造成了民眾深層的恐懼,沒有人知道有沒有下一次的選舉,怎麼救濟?而人民才是立法院的主人,立法委員是僕人,「主人不能去僕人的地方嗎?」,質疑檢方非用刑法來責罰群眾。

律師翁國彥認為刑法153條因保護法益不明確,規範甚至可能觸及政治性言論,可能違憲。翁希望大家想想,當時的敲玻璃與阻擋服貿間的利益衡量,甚至讓對岸達成政治統一,熟輕熟重。

陳廷豪表示,從經濟學上來看,服貿協議是一種自貿協議,但台灣和中國經濟規模並不對等,一旦簽署,台灣的技術很可能就流向廣袤的中國,屆時「台灣會更低薪」;服貿案溝通過程不透明,商業利益也不得傷害國家利益、主權。

庭訊4小時後,審判長詢問科刑意見,檢察官以「手法尚未重大」為由,請法官對被告從輕量刑。但在場的6名被告都說「我無罪」,請法官駁回檢察官上訴。

黃國昌說,雖然開庭時間很久,但聽到檢察官說「你們不用進立法院」的說法時,他仍忍不住要駁斥「法律人當時到底做了什麼?」他情緒激動地說,檢察官、法官當時能對或有對服貿案做過什麼嗎?黃郁芬在最後陳述時也紅了眼眶,她要求法官和檢察官看看在學運前的8個月,國家權力如何侵害人民的權利,要檢察官「做功德」告訴大家。

本案定明年3月13日上午10點宣判。
立法委員黃國昌因318學運被依煽惑犯罪起訴,高等法院今開庭,他憤慨地說「法律人當時做了什麼?有什麼資格告訴年輕人你們做了什麼?」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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