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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4 17:15:43| 人氣19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員工安置計劃完全攻略系列一(950704會訊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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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安置計畫」完全攻略
系列文宣之一:安置計畫要達成什麼目標?

大多數行員都知道北商銀有一個「員工安置計畫」,也知道工會正在積極爭取相同的保障。但是,很少人清楚「員工安置計畫」的具體內容,以及它究竟帶來什麼保障?
可能很多行員都將「員工安置計畫」等同於「優離、退方案」,心中立刻聯想到「依我的年資,能拿多少錢離開這家公司?」這類的問題。事實上,合併後絕大多數的員工都不會離開這家公司,且不論退職金有多優厚,都比不上穩定的工作權來得重要。因此,「員工安置計畫」的首要目標,在於保障留下來的人有一個穩定、有尊嚴、值得期待的工作環境,次要目標才是保障那些少數適應不良、選擇離開的人。
既然「優離、退方案」只是保障少數對合併新環境適應不良的人,那為何工會與大多數沒有離職問題的員工還是投以高度、不成比例的關注?主要原因就在於合併的高度不確定性,就好像汽車要有安全氣囊、大樓要有逃生門,員工也需要一個備而不用的避險機制,以因應合併的高風險。這就是為什麼從來都不想走的員工也強烈要求「優離、退方案」。因此,資方以為有了「優離、退方案」就會變相鼓勵員工離開,這是大錯特錯的想法,我們不能說汽車有了安全氣囊就比較容易出車禍,大樓有了逃生門就比較容易失火,公司留不住人自有其制度與管理上的深層原因,歸咎於「優離、退方案」是犯了邏輯上倒果為因的謬誤。
事實上,「員工安置計畫」的內容有九○%是為了留下來的大多數員工所設計。主要精神是要確保在合併後的新環境中,各項員工權益都不會出現不利的變更。用什麼樣的方式來確保呢?這主要依靠工會的協商權:

◆ 本行欲變更員工之工作條件,需事前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變更之。(工會版第五條)

所謂「工作條件」包羅萬象,舉凡列入工作規則中,像薪資、休假、工時、各項福利等都算,連工作規則中未列入,但勞資雙方約定、且經常性實施的項目如優惠行存13%,也算是「工作條件」。這條條文規定,行方要對員工的工作條件進行任何變更,都必須先經過工會同意。如果變更有利於員工,工會當然同意;如果變更是不利的,工會絕對不同意。透過工會的把關,可以確保員工權益不會遭受損失。

◆ 本行因業務緊縮或其他原因,有裁減員工之必要時,其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應事先與工會協商,經同意後辦理之。(工會版第六條)
◆ 本行不得以業務外包為理由而資遣員工。(工會版第七條)

這二條條文主要都是保障員工的工作權。合併後最常發生的變動之一是組織架構調整導致業務緊縮,或是整個部門裁撤而將業務外包。不論哪種情形都可能造成員工工作權不保。因此,這二條條文規範,當發生上述情形,資方有意裁員之時,「裁減對象」與「資遣條件」都要工會同意。例如,如果某甲不願被裁員,那麼工會只要不同意「裁減對象」,某甲就不用擔心會丟掉飯碗。如果某甲願意被裁員,只是對資遣費有意見,那麼工會也可以針對「資遣條件」不同意,逼迫資方提出更好的資遣條件。

◆ 公司因業務需要欲調動員工至其他子公司服務時,應先經該員工本人同意,公司應訂定調動辦法,以保障員工權益。(工會版第八條)

調動到不熟悉的公司從事完全不熟悉的業務,可能是風險,也可能是機會。當事人應該要仔細評估其中利弊得失,審慎決定。本條條文要求調動至少要經員工同意,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可出現違反當事人意願,強迫調動的情形。同時,條文規定公司應訂定調動辦法,詳載調動程序與新工作的工作條件,以利當事人判斷。

在接下來的文宣中,我們將繼續談「員工安置計畫」的其他保障條文。

支持咱的工會!關心咱的權益!

台長: 工會尖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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