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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7 22:36:20| 人氣21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的主權實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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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一個很新的概念,如果我這麼說一定有很多人不相信.

我舉幾個例子來講,匈奴人有君主有官職有人民,可是一天到晚在戈壁沙漠南北奔波,住的是野帳,匈奴人有國家嗎?依據國家四要素的定義,匈奴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它沒有確定的領土.另如中世紀的歐洲,教皇是可以對各國教徒征收什一稅,甚至對國王宣布破門,還有所謂雙劍論,意指世俗權柄也是要透過上帝在地上的代理人教會及其領導人教皇授予.歐洲的基督教國家在整個中世紀一直苦於教權與皇權的爭鬥,這些國家以現代的標準來講都不算是國家,因為主權都是不確定的,到底主權在教皇還是在國王身上,莫衷一是.

到了近代,法國學者布丹首先提出主權的概念,認為一個國家的成立,必要有一個最高的不受外力節制的權力,所以教權不能干涉國家運作,君權就是主權所在,絕對王權的時代來臨.

主權的理論很複雜,從君權神授的絕對王權,到議會主權,到如今的國民主權.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就說:”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這是當今最為公認的國民主權原理.

所謂國民主權原理簡單的說,就是所有國民都是國家的主人,但實際上,平常真正在決定國家法律秩序的是國會,所以到今天議會主權的思想在某些時候還是更有解釋力,特別是像台灣這種奇怪的狀況,人民自己放棄行使主權的機會,不願領取公投票,變成中華民國真正在行使主權的機關確實就只有議會.

以一家公司來比擬,國家的主權相當於股權,每個國民相當於股東,國民公投就是在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出董事,這些董事組成董事會,而國會就是國家的董事會,總統是董事長,行政院長是總經理.

一家公司會有資本資產和負債,資本就是股權,在國家來講就是主權,國家的資產是領土,國家的負債是發行在外的通貨.

公司這種組織只是法人的一種形態,另外,還有財團法人,公法人這些法人,國家也不過是國際法秩序中的一種法人,另外,還有部份跨國組織(例如歐洲經濟共同体),一些特殊政治實体(例如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擁有國際法人的身份.

目前,國際法學界普遍將台灣歸為一種特殊的政治實体,雖然客觀來說,台灣符合事實上(de facto)一個國家所擁有的所有特徵,至於造成台灣並非法理上(de jure)一個國家的真正原因,原因也很複雜,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上所定位的叛亂團体與分裂國家,還有幾種學說,我們分論於下.

台長: 夏途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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