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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29 00:53:49| 人氣1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憲法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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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此為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軍事審判非為司法獨立下之行為.

軍事審判:軍事審判經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後,已由原先一審終結改為二審終結為原則,凡案件為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者,均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此乃平時軍事審判之審判程序,戰時並不適用之.新修正之軍事審判法並限縮軍事審判範圍(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審檢分立(軍事審判法第十八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條),並廢除軍官參與審判.

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此為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軍事審判非為司法獨立下之行為.

軍事審判:軍事審判經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後,已由原先一審終結改為二審終結為原則,凡案件為有期徒刑以上判決者,均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此乃平時軍事審判之審判程序,戰時並不適用之.新修正之軍事審判法並限縮軍事審判範圍(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審檢分立(軍事審判法第十八條軍事審判法第五十條),並廢除軍官參與審判.

準此,新軍事審判法及其施行法,取消了軍事審判制.軍事法院已獨立於部隊軍令系統,同時,[一審一覆判]的二審級之軍事審判制度也予廢止,讓軍事審判之終審回歸司法一元化,使軍人的審級救濟制度與一般人民的三級三審制相同,亦即第一二審在軍事法院為事實審,可做言詞辯論,第三審回歸普通法院為法律審,使終審回歸司法一元化.修正後的軍事審判法,縮小[現役軍人的範圍],舊法有八類視同現役軍人之人員,新法只保留[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且限於戰時.未來軍法機關改採地區制,國防部將設立地方高等最高軍事法院,軍事審判判決也不再受軍事指揮官的影響,並廢止不具法官身分的[軍事參與審判制度],並嚴格區分軍事檢察官與軍事法官的職責,讓軍事司法能獨立於軍令體系之外,保障受審判的軍人,落實司法獨立精神.蓋[軍人係著制服的國民],沒有理由讓軍人之訴訟權保障劣於一般國民,另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某些特別案件得上訴至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以貫徹司法一元主義的憲政要求.

上文節取自 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之學習式六法 與 李惠宗 教授 所著之 憲法要義(元照出版公司)

台長: 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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