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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8 03:22:33| 人氣2,8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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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刑法採"從新從輕"原則,認為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原則上應適用裁判時的新法科處;可是倘若行為時的舊法較裁判時的新法為輕者,則例外地適用行為時的輕法科處,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稱「法律後有所變更」係指犯罪行為終了之後,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而言,故例如繼續犯的犯罪行為人若尚未終止其犯罪行為,故其犯罪的違法情況仍繼續進行,期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故無「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可言.因此,犯罪行為開始與終了的時日,乃是判斷是否屬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的依據,故必須在有最判決書的犯罪事實欄明白認定,詳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的依據.

犯罪時的刑法所規定之刑輕於裁判時的刑法所規定之刑,則依本法第二條但書的規定,故應適用較輕之刑,但新舊法律所規定之刑輕重相等,或依法令加重減輕後,裁判時的刑法所規定之刑並不重於犯罪時的刑法所規定之刑者,即無該條但書的適用,而仍應依裁判時的刑法規定論處.

新法與舊法的輕重比較係以對於行為人有利與否為準.對於行為人有利者為輕;相反的,對於行為人不利者,則為重.新法或舊法孰較有利於行為人,主要乃比較可罰性的範圍以及刑罰的輕重以為斷.此外,尚可比較是否為告訴乃論有無免除其刑係得免抑必免等.又如構成要件所能掌握的不法內涵較高者,則有較高範圍的可罰性,故對行為人較不利;相反的,可罰性的範圍較窄者,即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又所謂刑罰的輕重,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乃依主刑的重輕比較而定.

(2).保安處分乃是為了防衛社會及矯治犯人而設立的社會保安措施,故應適用新法,毋庸比較新舊法孰對行為人有利,而例外地適用輕法.因此,刑法明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這即是採從新原則,係從新從輕原則的例外.

以上節取自 林山田 教授 所著 刑法通論(上冊)

台長: 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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