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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07 00:21:47| 人氣13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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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此處法律是指除憲法外之所有"法".

平等:[平等原則則]及[恣意禁止原則].平等原則要求一切國家行為(行政立法司法)必須作到等者平之,不等者依其不同處作差別待遇;平等原則並不禁止差別待遇,立法者基於憲罰之價值體系與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平等包含[法律制定的平等]及[法律適用的平等],但平等原則為客觀法規範,並不當然能由平等原則導出具有主觀公權利性質的平等權.此條文為我國憲法中平等權的代表,此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型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平等包含:[法律制定的平等]及[法律適用的平等]

上文節取自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之學習式六法


台長: 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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