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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3 20:18:17| 人氣1,73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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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教鳥罵人,可能是公然侮辱?引自台灣法律網

【新聞疑義】惡意教鳥罵人,可能是公然侮辱?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八哥鳥若以國罵對人亂叫,恐怕也會叫出法律問題。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成表示,若飼主教導八哥鳥罵人,就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不過必須能夠證明飼主是惡意教鳥罵人,且必須在多人可共聽共聞的公開場合罵人,才能構成,而一般八哥鳥不見得只跟主人學話,像是台南縣某農場有隻八哥鳥,會罵「王八蛋」,不過是遊客教牠的,若有人被罵想控告飼主,恐怕也告不起來。鸚鵡類的鳥學人說話,衍生的趣味也不少,像花蓮○○○○農場有隻九官鳥,會說「你好嗎」、「你好棒」等招呼語,講起來很宏亮,但牠每次講「靠腰」時,都特別小聲,彷彿會心虛,遊客想誘導牠說髒話,牠還發出「哦~」的糾正音,要大家不要亂講話!而英國有隻叫巴尼的鸚鵡,2005年曾對女市長脫口而出:「滾開!」更糟的是,牠正把這些話傳授給另兩隻鸚鵡。警方打趣說,鸚鵡可活到70歲,我們還有60多年的時間要對付牠們。另外,國內有隻八哥鳥看見竊賊侵門踏戶,大叫「你來衝啥?」讓對方受驚跌落機車被逮,這大概是八哥鳥幫警方立功的首例(自由時報100年1月11日報導:惡意教鳥罵人 恐涉公然侮辱)。 


【疑義】 

按公然侮辱罪,係明定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其確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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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所謂「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足當之;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及社會整體之價值觀等情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參照)。至於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代號暱稱」在事實上,亦非不得與使用者之真實身份相連結,連結程度苟達到特定之多數人足以辨識「代號暱稱」之使用者真實身份,即難謂非侮辱「人」,僅是侮辱「代號暱稱」而已。 

又刑法第12條也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如某種犯罪必以他人之身分始能構成者,則以明知他人有此身分,方能成立,否則對於犯罪客體欠缺認識,即非出於犯該罪之故意行為(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15號判例參照)。 

從而,八哥鳥若以國罵對人亂叫,縱國罵係「侮辱」,但是否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仍應就(一)是否為公然(二)是否為出於故意或過失(三)所侮辱者是否為人?等事項,加以審究,始得論斷之。 

台長: be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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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教鳥罵人,可能是公然侮辱?以上即要先認定惡意之說,所謂惡意即屬犯意,但則須要有相對之他造,法律之罰則僅屬對人而言,教鳥罵髒話,若無顯指相對之標地〈為可證之某人〉就不構成公然侮辱,至於飼主教鳥罵髒話,若未顯指可證針對之某人而行使,僅屬道德行為與法無干!不能以觀感而認定,法律除無法滿天蓋地以于認定外,況所定刑責仍未及人以外之牲畜,自無可罰之依據,教鳥罵髒話縱屬犯意之惡,但若無可證相對之造,恐難成立,遑論構成要件,但要是顯指標地,即便鳥語!亦形同犯意藉以形式,那飼主仍受其究而遭其罰。你可曾聽過有哪位鳥法官判過鳥刑的嗎?…法律要是即可胡亂的認定!那到底還有哪些話可以說的??罵人髒話當然不行。
2011-03-20 00:01:1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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